郑州李金龙每日向习近平主席一报 请看博讯热点:访民动态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7月09日 来稿)
每日向习近平主席一报:河南省法院黑暗,院长法官上下联合犯罪
控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郑州中院院长于东辉,王新生,二七区法院院长王焰斌及100多名法官合伙伪造证据,枉法裁判,错案不究不改,腐败黑暗。
法官必须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反之就是枉法裁判
本案中控告人认为“控告人档案在科协”,依据国务院劳动部的“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本人就是科协的职工,法院已经判定“档案在科协”与科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必须提供“控告人”与除科协以外的那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控告人认为档案调动到科协肯定手续齐全,科协反对应举证证明,反之是同意。
河南省高院必须审查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否符合民诉法200条的再审要件,依法裁定是否再审,但是高院没有进行终审审查,因此证明法院的裁判是错误的。
高院没有“查证新证据”的权利,对案件从新认定“科协对调动不予认可”“有违常理”是违法侵权的无效行为,因此证明法院的裁判是错误的。
河南省高院明确知道控告人是全民固定职工,利用与本案无关的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误导认定发工资与劳动关系的结果,用工性质理解错误法院的裁判一定错误。
1:法官必须提供终审判决中关键和唯一认定“1990年档案内没有调入手续”的证据。
2:法官必须提供认定“1990年科协对公安厅调动移交手续不予认可”的证据。
3:法官必须提供认定“1990年科协对调动表示不一致,意思欠缺”的证据。
4:法官必须提供三级法院认定“1990年科协对调动不予认可”的证据。
5:法官必须提供认定“河南省公安厅劳司将档案存放在科协”的证据,认定科协有权利为其他单位“存放”企业职工档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6:高院必须提供依据“民诉法200条审查终审判决和认定没有调入手续”的证据。
7:2007年前是否讨要工资的证据双方都无法考证,法官必须提供认定自2007年十二审7年后的今天科协依旧不退还档案的依据,法官认定这不违背常理的证据。
8: 法官必须提供认定1990年二七区党政机关已施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中国1993年才有“公务员条例”,二七区当时采用哪国的“公务员制度”的证据。
9: 法官必须提供认定二七区党政机关自1990年至今没有编外人员的证据。
10:法官必须提供本案认定“科协与公安厅劳司之间已发生争议”的证据,认定公安厅劳司是本案当事人的证据。即便是法官违法当庭伪造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11:法官必须提供认定本案还不存在的第三人“公安厅劳司”已参与诉讼的证据。
12: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定第9条第三款,法官必须提供劳动部“职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对本案无效的法律依据的证据,档案在科协不是科协职工的证据。
13、法官必须提供认定科协依据劳动法第3、4条规定,向控告人提供工作,控告人不干的证据。
14:法官必须提供工资关系和福利关系在科协,科协可以拒绝发放工资的法律依据。
15,法官必须提供科协损害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存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国家全民正式职工:李金龙 刘桂芳
以上真的是河南省 郑州市 二七区三级法院100多名院长、庭长、法官、博士、硕士、学士8年12审伪造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河南省法官和院长已经不要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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