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4月15日 来稿)
山西大同城区法院不是依法受理案件而是依据领导指示不受理被侵权案件,也不下不受理裁定。2009年11月9日十八大期间,我在北京西六环马路被地方信访局、办事处、执法大队、公安分局17人强行绑架回地方强行例行体检查出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昏死在拘留所局;拘留16天,行政起诉法院不受理,城区法院此案市中院打报告:关于上访人彭静梅在上访期间被拘留是否立案的报告,至今一年有余中级法院无回复,2014年3月8日从马家楼被地方拉回以训诫书为由有拘留11天,仍然不受理,声称还需向市中院请示是否受理。有法不依,全国隆重的两会制定的法律有何意义?
附: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彭静梅 女 67岁 大同城区人
被告 大同市城区公安分局 法人 詹斌
被告 大同市收容教育所、大同市第二拘留所 法人石润宝
被告 张丽 大同市第二拘留所政委
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大同市城区分局同城公(东街)决字【2014】第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追究二被告责任人非法拘禁访民的法律责任。
理由与事实:
2014年3月两会期间,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都很重视上访问题,由于不解决被侵害问题,访民千方百计都到北京寻求解决问题渠道。2014年3月7日,我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东的人行道上行走,北京警察喊我,发现是上访人登记后告知送到解决问题的地方马家楼,马家楼上端写着: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通知地方接人,结果拉回地方被关在拘留所,不给拘留证执行拘留十天。大同市收容教育所、大同市第二拘留所与其串通一气,没有违法事实关押原告。原告坚决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八项的规定向大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原告依据《宪法》第37条、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0条、第30条规定,对大同城区公安分局以无违法事实的无法律依据无法律文书的拘留的合法形式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行为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应予以追究,
大同城区分局不但没有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反是侵犯冤民人权。
大同市收容教育所、大同市第二拘留所在被拘留人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天天喊着要拘留证的情况下限制人生自由少者6天多者17天。而且关押残疾人张二旦等人.经体检,明知身患多种疾病余永爱、彭静梅、刘京新、程淑敏等人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而收监行政拘留。将上访人和不经审理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人员邓天华(收容二年)、贾宝娟(收容6个月)关押在一起是收容还是拘留?政委张丽和穿警服不戴警号的管教说:“我就有这个权利”!就有克扣访民食物,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权利!收容所拒绝亲朋看望,不允许亲朋留食物、克扣刘京新女儿送去的一箱八宝粥和两个罐头、3月10日和3月13日克扣病人余永爱气管炎和彭静梅高血压心脏病药品,我们是揭发举报腐败的合法公民。饱受他们精神折磨身体摧残。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大同城区公安分局、大同收容教育所、大同第二拘留所无事实无法律文书,明知原告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拘留、同时拘禁上访人20多人6天--17天。应承担非法拘禁上访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释放后要出来的)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1、2、3、4、5项规定,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赔偿被拘留人所造成的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 告 彭静梅
电话13260350131
2014 年 4月 3日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4819266140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