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把交通事故赔偿到位的报告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4月17日 来稿)
请求人:王良海,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4日;胡伏秀,女,汉族,生于1961年6月16日;王勇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6日,家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东塘铺村老官桥村民组243号。
请求事项:舒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王良海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湘乡人民法院判决,由舒军赔偿王良海、胡伏秀、王勇军损失分别为49692.42元、4498.52元、53907.85元。但法院一分钱都没有给我执行到位。请求上级法院及人大、政法委监督湘乡人民法院全部执行到位。
事实和理由:事实发生在2011年10月12日6时许,王良海驾驶两轮摩托搭乘,妻胡伏秀,儿王勇军,由月山开往湘乡市方向,在S311线12.6Km地段的弯道下坡时,与相对方向的舒军驾驶的摩托车(搭乘朱冬秀)相撞。造成我们全部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由交警大队对本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即出示了L20111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良海负次要责任,舒军负主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我们多次要求舒军赔偿,但他置之不理,被逼上诉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由2012年4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舒军共赔偿我们三人108098.79元,但舒军一直不理。法院也一直未强制执行。
后来经我们了解,被告舒军,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8月29日,法院说他家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林场村二组44号,其实不是这样的,那是舒军原来的家住地址。舒军是做的上门女婿,他的岳父是一个什么行政干部,只知道他在湘乡火车站附近有套房子。详细情况,我了解的那些人都不敢讲,就是他的房子到底是火车站哪栋房子,都不告诉我。
尊敬的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各大领导,现在是法治社会,因他有那些权力,法院还帮舒军隐瞒现住地址的真相,不给我强制执行赔偿款。欺压弱智群体,这像样吗?我现请求您帮我强制监督湘乡人民法院,强制湘乡市人民法院坚决把我和舒军的交通事故,按判决书给我们执行到位。同时希望各界正义人士及各大媒体共同关注。
湘乡市人民法院法官陈礼仁 电话:13975201478
请求人:王良海 电话:15073225451
胡伏秀 电话:15073264276
王勇军 电话:15898501537
2013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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