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云:实名举报天津市和平区房管局局长的信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28日 来稿)
举报人:王金云,女,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95号,邮编300050,电话1301135636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被举报人:可广欣,女,天津市和平区房管局局长(人大代表)法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电话:022—2339956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邮编300020 事实与理由: 1998年我货币置换和平区河北路295号3楼2居室正常缴纳房费。至今手里持有《天津市公产房屋租赁合同》。2001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天津市房管局xxx局长(人大代表)玩忽职守、欺诈百姓、变换产权性质。将我货币置换的房屋“带户返还”给吴xx【一房两本】有公仆撑腰,第2产权人拧门撬锁,把我室内财产盗窃一空。【盗窃不予立案,此案公安部已受理,另案处理】2008年1月和平区房管局局长可广欣【人大代表】更是利益的熏心,徇私舞弊,明知此房有七年纠纷之久。欺上瞒下 又将此房屋超低市值过户给xxx(现区人大代表、经济顾问产权证xx是xxx的爱人)办理上述房屋交易手续。此房屋名正言顺拿到的产权证。房产管理第三章买卖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产权有纠纷的房屋以及违章建筑不准买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可广欣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徇私枉法、中饱私囊、再一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严重犯罪。 “公权”使此房屋两换其主。到如今我手揣着通过置换合法取得租赁合同,如同废纸。那还能说明市、区房管两级局长,没有任何责任和错误 ?都是合理合法的吗?人大代表为人民吗?【1】2012年6月23日吴的表弟在美国打越洋电话,问我想知道内幕吗?……【2】7月27日从香港吴xx寄出邮包】不难看出权、钱交易给社会和我本人带来的恶果。 请求目的: 《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有住房通过置换取得市场对价,因此公有住房承租人属于承租人的财产权益,并非单属于一种合同债权”。(此事件参与人证明人:市房管局副局路红、房管处、信访处)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有损党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可广欣再为他人和自己牟取利益的过程中,违背职责、知法犯法,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别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公权”害我一贫如洗、无家可归! 强烈要求严惩可广欣。依法调查认证,给我明确答复和结果。依法撤销:xx违法所得和平区河北路295号房屋产权。”归还我的房屋及财产。不许任何人利用手中的权利亵渎法律。还百姓一个公平、公正、公道! 至今我的案例形成,上级无力监管、同级无人监管、下级无权监管,伸冤无路,状告无门,用时间判我无期徒刑。12年之久没有期盼,没有年限。他们用手段掩盖一时,但我坚信:新一届的中央及天津市领导的工作作风看到“公平、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举报人:王金云 身份证号:120101195310214525 2013年1月9日
[博讯来稿] (Modified on 20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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