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16年的求助信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8月29日 转载)
由于投诉无门,长期追讨无果,现我已走投无路。在生命的最后日子里,作为一个普通中国公民,我只能通过不断的上访、信访,给媒体、领导发求助信,通过互联网公开我发给各领导的求助信,直到镇政府还清工程款为止!希望您可以帮助我! 求助人胡石峰(现年60岁,广东省惠东县人,退伍军人)因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人民政府(下称:思劳)拖欠工程款达十六年之久,本息金已达伍佰多万元,在此笔工程款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的血汗款,特别是我本人早已负债累累,有家不能回,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下场悲惨。恳请您能够体恤民情,挽救我及本人的家庭。 一、本人借得巨款修建政府工程,思劳失信拒不支付工程款,因思劳某领导把政绩建立在本人和数十名农民工的血汗款上,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与执行。 本人胡石峰曾于一九九三年六月按思劳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自带资金建设该镇政府“思劳镇新圩镇填土方工程和新建境内公路工程”,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与镇政府签订了《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余款到1995年4月底结清”。由于发包方思劳失约,不依约定给付工程款。本人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受理后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1998)云中法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思劳镇政府)应将原告应得份额的工程款1501324元、利息和违约金三项合计2499974.6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直接付清给原告,(即1998年6月1日前付清)(附第30号判决书复印件)。拖欠的工程款额累计至今本利已达5佰多万元。 由于被告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30号判决书所规定法律义务,不兑付工程款。本人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院提起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市中院受理后,民工和本人曾经多次催促,后于无财产可执行而中止执行。前后历时十多年,思劳以各种借口推诿,从2003年起每年只付给贰万元左右(还不够支付应扣回的诉讼费、来回路费和相关费用)。所欠大部分工程款照旧不予给付。2005年10月26日,又写给我一份《还款计划书》:并约定于2008年2月30日前分期付清拖欠我的工程款本金1501324元。而实际上签定计划书后至今只付了我149000元!(附还款计划书和还款清单) 二、思劳无视法律的尊严,无视劳苦人民的生死,隐匿与转移财产,拒不服从法院的执行,欺上瞒下,谎称本人满意还款行为。 难道思劳可以一直以“没钱”这个理由无限期拖欠吗?按每年只付给贰万元左右的还款进度最少需要300年来还!请求人得到信息,被执行人思劳在拖欠我工程款的情况下,能新建豪华高档的总投资1100万的办公大楼四幢,接着又投资新建了“思劳镇冲坑至云初镇级公路全长约10公里,投资240万的公路”(此路2004年3月12日竣工),还有几个房地产开发区仍然在出售房地产,却多次说无钱还款!造成本人及数十名民工工资仍无法支付。他们天天上门追迫,甚至扬言做出过激行为!造成本人有家不能回,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万般无奈之下,本人曾于2010年9月份通过网上留言的方式向云浮市云城区相关部门反映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2010年10月8日,思劳对公众回复称:“胡石峰的信中说思劳镇政府失约,不依约定给付工程款,这与事实不符……,镇政府从2003年起,累计已支付236000多元,求助人胡石峰对该镇的积极付款态度非常感动,对镇政府的工程款支付计划很满意”。这是自欺欺人,欺上瞒下的说法。事实上:(一)思劳镇1994年、1998年、2005年先后三次作出还款承诺,上述三次思劳应付款的计划期限均违约!(二)继05年签的还款计划失约,并过期后并没有新的还款计划。(三)长达10多年来,只零零星星地付过约十五万元的工程款。本人为了讨回工程款已奔波颠沛十六年,致债台高筑,有家不能回,多次病倒……对此我何来的“感动”、何来的“满意”?思劳镇领导对这种颠倒黑白,强奸民意的行为是有失公信力的。 胡石峰电话:13622999177、13927367778 附一:98年云浮判决书       附二:民事裁定书   附三:付款协议   2008年镇政府与我签订的还款计划  附四:云浮云城区信访局发给我的回复 您的来信已处理完毕,您可以凭查询编码036375042到门户网站查询,处理结果如下: 关于胡石峰网上信访问题的答复 信访原文: 云城区信访局: 2010年9月14日,收到云城区信访局转来胡石峰《云浮市思劳镇政府拖欠工程款达十六年》网上信访件。胡石峰信中反映:其本人于1993年与合伙人组建惠州市山海实业公司带领施工队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政府建设该镇政府“思劳新圩政府办公大楼房地产填土方工程和思劳村道公路路基工程。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于1994年与镇政府签订了“工程付款协议书”由于发包方思劳镇政府失约,不依约定给付工程款。迫于无奈,本人于1994年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受理后作出(1998)云中法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载明:被告(思劳镇政府)应将原告(胡石峰)应得份额的工程款1501324元、利息和违约金三项合计2499974.6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直接付清给原告。由于被告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规定法律解放义务,不兑付工程款。于1999年1月3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市中院受理后,由于没有提供镇政府的可执行财产,最后法院(已移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执行)以政府无可执行财产为由裁定暂时中止执行。……要求划出等额的房产或储备的开发用地以抵顶工程款,要求思劳镇制订切实可行的强制的还款计划。” 云城区思劳政府的回复: 胡石峰信中说“思劳镇政府失约,不依约定给付工程款”。这与事实不符。历届党委、政府对胡石峰的信访问题高度重视,根据统计,镇政府从2003年起,每年都有支付工程款,到目前总计已支付236000多元。 今年来,镇委、镇政府在资金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分别于2月8日还13000元和9月15日还20000元给他,胡石峰对我镇积极付款的态度非常感动,对我镇一时无法付清工程款表示谅解,对镇政府的工程款支付计划很满意。 云城区思劳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8日
附五: 实际还款与政府计划还款对比表 次数 日期 实际还款数 政府计划还款 1 1/9/2006 30000 50000 2 8/14/2006 10000 250000 3 1/7/2007 20000 250000 4 9/20/2007 10000 450000 5 1/24/2008 20000 501324 6 9/11/2008 15000 7 9/12/2008 5000 8 9/30/2009 15000 9 2/8/2010 11000 10 9/13/2010 13000 合共: 149000 1501324 附注:2003年至2006年镇政府约还我1万多元,至今为止(2010年11月8日)共还款约16万元;思劳镇政府网上回复称:“镇政府从2003年起,累计已支付236000元……”“2010年2月8日还13000元和9月15日还20000元给他……”
(Modified on 2012/8/29) (Modified on 20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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