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法院长池强涉嫌受贿--致中纪委书记贺国强的公开举报(五)/吴业夫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3月21日 来稿)
上访八年后的今天,法院终于撤消了原裁定,恢复了我做为原告的起诉权利,但要想使问题最终解决,赔偿到位,还有相当的难度,因为给我带来损失的主要责任人,仍然在另一个枉法裁判的保护下安然自得。
本人认为高法院长迟强渎职,涉嫌对原案件的操控并收受自来水公司好处,才使本案不好真正解决。 (博讯 boxun.com)
理由如下:
1、八年后的今日法院恢复我诉求后,因被告京铁龙公司人己跑,公司资产已转移、耗尽,本人要求法院追加真正给我带来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为第二被告,却遭法院拒绝。
追加第二被告的依据是:
a、从因果关糸分析,因自来水公司违约拆房,造成二房东京铁龙公司提前违约收回租给我用于经营的房屋。
b、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原先是房屋出租的合作方,后来是大房东,房屋产权人。
c、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与京铁龙公司所签的房屋长期租赁协议中有明确承诺:因房屋拆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2、我上访时同时指出海淀法院2003海民初字15089号判决,更是一个荒唐可笑、不讲任何道理的枉法判决,在它的保护下自来水公司推卸了全部赔偿责任。
自来水公司在本案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依据是:
a、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作为水源主管单位,本应最了解防止水污染政策,而它确以创造利润为目的,出图纸,招商建房对外出租,直至长期租赁协议违反水源法,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b、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主动违约。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以京铁龙公司不给它交水、电费为由起诉京铁龙公司至法院,起诉书中有意提到建房出租违反水源大法,结果京铁龙公司拖欠水、电费行为没得到法院认可,反而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因违反水源大法被法院宣判无效。由此看出,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告京铁龙公司不交水、电费只是幌子,促使法院判房屋长期租赁协议无效才是真正目的。
c、自来水公司承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也曾经努力过,至拆房时止,该房屋部分在规划局己有规划。
1996年海淀区规划局在检查该房屋时,曾开出(96)海规检处字第019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写明,“罚款三万元,同意保留使用,国家用地时无条件拆除。” 经济处罚三万元当时京铁龙公司己交付 ,由此可见规划局并没有拆除此违章建筑之意!
如今己八年了,此地区因处于高压线两侧,没有国家用地,除北京市自来水公司院内房屋被强拆外,前后左右违章建筑仍保留。
d、房屋长期租赁协议书对违约方应负的责任写的非常明确。
内容如下:(甲方:北京市自来水公司、 乙方:京铁龙公司 )“乙方建房手续办妥之前因违章所建房屋设施等而造成的经济处罚,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考虑到乙方投入资金数额较大,乙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有长期使用权。(但国家征用无条件服从,因国家征用给予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干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拆除,罚款,刁难,更改或终止协议)应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e、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法官段丽萍也认可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负主要责任的观点。(参见:一中院编著,池强主编的<新型疑难民事案例解析—让抽象法律变得鲜活>一书)
以上五点看出, 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是造成合同无效,最终拆房,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主要责任人。
3、池强了解此案,涉嫌操控案件,现继续违法帮自来水公司推卸责任。
a、本案的二审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池强当该院院长期间,池强负有领导责任,涉嫌操控此案。
b、本人十多次以邮递书信、领导转信、公开信形式向北京高法池强院长反映情况。其中包括北京高法院办公室负责信访的杨法官、北京高法信访接待站李长生站长的转信和催促,以及在博讯新闻网上发表的给迟强院长的五封公开信。
c、法院在京铁龙公司告自来水公司案件中不惜代价,在无任何道理情况下公然违法帮助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赖掉566万元赔偿款,自来水公司答谢是必然的,这为收受行为提供了条件。
d、池强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院长期间,编著出版<新型疑难民事案例解析—让抽象法律变得鲜活>一书,将京铁龙公司告自来水公司案用于民事案例,证明主编池强了解案情。
e、本人在美国博讯新闻网(中国笫一监控网站)发表相关文章四十几篇,有多篇文章在全国司法系统影响很大,可法院出奇的沉默,另人费解。
f、针对我在美国博讯新闻网发表的文章,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派出所三级,两次派出专人对本案案情进行了全面调查,多次过问进展,对我的所为未指出任何不适,对我发表在博讯新闻网的多篇文章表示理解,对本案合理信访表示支持。
g、此案理应好解决,因它纯属于法院解决的范畴,不牵扯它方。
我铁证在手,实名举报,希望中央派调查组调查。我相信通过对此案的追究,定会百发百中,抓出北京司法内部的蛀虫。
转业军人吴业夫
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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