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天津市政法委书记的一封信/宁津霞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3月12日 来稿)
自2000年6月23日北辰法院违法拍卖台湾独资企业福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以来,我代表我公司董事长及企业到天津各级法院起诉北辰法院拍卖我公司时既不送达执行通知书又不清点造册一事,且法官卢绍和一人立案、审理、执行、拍卖,均被天津市各级法院驳回
一审是北辰法院审理的,在2001年5月9日收到确认书,我们告的是北辰法院的卢绍和但本案还是由卢绍和审理。为此我们上诉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他审理不符合法律程序,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丁及听后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北辰法院给我公司第二份确认书,还是驳回。再次上诉到一中院,陈洪儒法官2003年元月在没开庭情况下作出确认,并将确认书发给我公司。 (博讯 boxun.com)
2003年初我公司再次申诉到天津市高级法院,杨飞跃法官又作出驳回决定书,并在2003年7月30日送到我公司手里。
2003年8月依照法律程序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2007年8月最高院立了案。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人员141号告诉我:“你找天津高级法院协调解决,我们已经下文了。”
2009年初(08年的腊月28),天津市高法给我一份盖有最高人民法院印章的(2007)确监字第143号驳回通知书。我们拿到后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接待人员告诉我们文书不是真的,你们还找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听后,拿着通知书找到法律专家进行辨认,法律专家一致认为继续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我们的坚持下答应立案继续审理。至今没有答复。
2010年3月11日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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