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军节感伤1-王建英对山西武警的控告(图)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8月0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受害人:解晨 男 九岁 汉族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65号
控告人:王建英(解晨之母、法定监护人) 女 汉族
案件发生地: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
被控告单位:武警山西省总队一支队
事实和理由:
1991年3月23日下午5时许,我九岁的独生子解晨放学后,在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医务所门前与另外两名小朋友一同玩耍时,被正在执勤的武警战士带班长彭树刚追到五号楼(省长办公楼)后,无故打成重伤至重残。使九岁的孩子丘脑后部脑挫裂伤、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双外伤性视力盲二级、双外伤性房角后退、外伤性垂体柄损伤、外伤性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外伤性下丘脑综合症、双耳混合性耳聋、双外伤性颞颌关节盘后区损伤、左心室高电压、继发性性早熟等多部位重伤害。致九岁的孩子畸形发育,至今仍在治疗中。
山西省公安厅法医鉴定(91年5月、91年7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93晋检技活字第1号),山西省公、检、法法医与山西省脑外科专家联合会诊(山西省卫生厅会诊意见(95)晋卫医便字第107号),太原市独生子女评残鉴定,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妇儿医院诊断均为重伤害。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第19条、第43条、第48条、第50条相符合。
199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以医疗事故名义给我们凭据报销了8.5万医疗费,武警方报销了1万医疗费,共计9.5万元。现我手中又积累了给孩子看病的十几万元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理由:1、人身伤害为何以医疗事故名义解决?既然是医疗事故为何武警和政府报销我儿医疗费?
2、保证书是魏路平逼迫我写的,我不写他不给报销儿子的医疗费,并且保证书的内容是依从魏路平所说写的。
3、当时写保证书后,我不服,就用针在保证书上扎了一个“逼”字,请调原文看。
十六年了,被控告人致我儿重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果严重!请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办案,追究当事人值勤武警战士彭树刚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致残赔偿费、后续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赔偿费、监护人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我国是法制国家,特重伤害案、重伤应公诉,重残应赔偿。不能把我们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无人解决!
受害人:解晨
控告人:王建英
电话:0351--4668521
13260135109
158104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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