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法院的腐败案例/王方
(博讯2006年1月24日)
王方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案号(2005)静民一(民)初字第4605号) (博讯 boxun.com)
原告陈永令男50多岁,被告吴浣蕙女74岁,现住台北市,美籍华人。在涉外庭审理,主审法官姓张,女性。
陈永令诉吴浣蕙两条:
一、吴浣蕙在其平台上搭了一个顶棚,棚顶上垃圾臭气熏天;
二、吴浣蕙可轻易爬上顶棚,对陈永令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陈永令在其起诉状上明白地告的就是这两条,因此,陈永令要吴浣蕙拆除顶棚。
案情并不复杂,只要承审法官,实地勘察,调查分析,即可作出正确的判决。静安区法院离原、被告住所很近,约五分钟——十分钟的步行路程。遗憾的是张法官既懒惰又昏庸,不愿轻移莲驾,遽然判决原告胜诉。
吴浣蕙每年十月或十一月份来上海小住一、二星期,平时无人居住。张法官只要看一下顶棚上有无垃圾,闻一下是否臭气熏天?上下周围邻居甚众,这“熏天臭气”独钻陈永令家,所谓的“熏天臭气”纯属陈永令捏造,无中生有,无事实根据。
再说,陈永令家装有钢制防盗窗(有照片为证),74岁的了老太太有什么力气能击断钢制窗棂?行路尚且蹒跚,怎能轻易攀爬,事实如此简单,法官大人不能判断陈永令无端生衅,栽赃诬陷?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能使一件无中生有,纯熟捏造事实的案子,在静安法院的法官的手里可以轻易地成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判决理由呢?
到底是为什么法官只听一面之词就可以将神圣的法律进行肆无忌惮的践踏?
到底是为什么法官可以看都不看,闻都不闻就可以轻易地制造一起新的冤假错案呢?
个中原因难道就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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