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六十多岁老太太十年上访之路
(博讯2005年4月30日)
【投书】人大于法还是法大于人一位六十多岁老太太十年上访之路坎坷,路漫漫…… (博讯 boxun.com)
我的家庭
我的爱人刘庆龙,40年出生,是建设兵团初期来黑龙江农垦859农场建场第一批人员。在农场建筑公司从事架子工,属于高空作业,曾多次为单位立功受奖。(奖状、立功证书、公勋章、劳动模范等)在职其间为农场创造了不少效益。受过公伤(三级伤残、还有职业肺吸病),各类技术证书都有,老头带病工作25年,最后还没有养老金,没有工伤待遇,经过我多年奔波在2002年才给我老头勉强办退休,但是工伤医疗没有(老头应在96年办理退休)。我有4个儿女,农场一个也没给安排正式的工作,南京老家曾经多次调我回南京,我都放弃了。在那时我满可以要求将我儿女分配到农场的事业单位,但我没有。由于我和爱人忘我工作,致使我的二女儿患肾病十几年,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小女儿患二级先天性残疾,但没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我们那里的孩子独生子女费怎么就给两年??(就是说不管你是17岁的、16岁的还是15岁独生子女费就拿了两年的独生子女费)那十几年的独生子女费哪儿去了??(由于我不断的找领导、找材料、上访,我家的电话经常打不出去,有时也打不进来,我在农场所有的传真机向外发传真都发不了,都被农场控制。曾经几次有不明真相的人到我家威胁过我。我家的狗也被人药死,这里的黑暗腐败可为五花八门。对于各类残疾人的各种照顾及待遇更是没有,国家许多政策及文件到这里都就被封封锁了,这里是中俄边境乌苏里江边,真正的边疆。政务不公开,机关政策不透明。各种腐败应有尽有,农场领导(相当于乡里的领导)做的都是丰田4500沙漠风暴和三菱越野。农场曾有几个人因上访而致残。许多腐败内幕老百姓是不了解的。
我和任何人都希望能严惩腐败,特别是现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大预防腐败力度》中所指出的有关反腐败的指示,即然对反腐的力度这么大为和还有这么多的蛀虫?农场领导的腐败绝不是这么简单,什么钱权交易,黑恶势力,小金库等各种腐败现象全都存在。只要敢为事实说话,坚持正义,敢入虎穴,特别是国务院一再三令五审的强调反腐倡廉,这个题材是最具影响力的。他们的腐败程度大大超过你我的想象。
一个小农场每年有近亿元的收入,都不够领导腐败的。在银行还贷款,859农场上报耕地面积不足50万亩,而据有关人士透露实际耕在80万亩左右,超出的就是各连队连长及场部各有关领导的。不少连队的连长,农场里比较有势力的领导的子女都在国外就读。农场是个特殊的行业,它虽是企业但主要收入是靠农业,经营形势为国营,国家有投入的,国家为农垦投入巨额的资金加上自己的收入,都那去了??就象中行黑龙江的那个小分理处的那个小行长都能把十个亿就给贪了,可想而知他们的胆量有多大。
我的上访中共中央信访办的材料返回后(2003年10月份),他们不但没给我落实解决,反而没按信访办的指示,就私自把材料给寄走了,之后,给有关老同志补发大约半年的相关补助和相关待遇,现在不知怎么停发。他们是风声,形势紧就给退休老铁道兵老同志发点。可以去调查落实
法官为何总是将天平的法码加在被告身上???是因为被告有权吗?!!还是另有其他隐情?
首先简单的自我介绍一下,本人(周励)1941年8月22日生于江苏省泰兴。本人是60年代的知识分子,镇江师范毕业(在当时这种文凭在农垦系统屈指可数的)。毕业后就来到北大慌(国家曾多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知识分子留守边疆),一辈子在北大慌从是教育工作。在职时期由于对工作的敬业和对相关领导信任,对于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对知识分子的相关待遇的各种文件不公开(许多都是红头文件)导致本人所能享受的有关待遇得不到落实,退休后随相关政策的出台个人可以查阅相关的文件。我从各年代的文件中找到许多我应享待遇的依据。曾多次找相关领导落实解决。总是得不到落实解决,最后诉至法院。以为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让我没想到的是法官竟能在铁的证据面前,屡次将法码加在被告身上,法理何在???以下将几次开庭的裁定书和交到法院证据摘录如下,供读者比较领会
黑 龙 江 省 建 三 江 农 垦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建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周励,女,1941年 8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小学退休教师住八五九农场场直。
委托代理人 王彬彦 ,佳木斯市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
所在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庆君 ,职务场长 。
委托代理人 颜泽华,男 ,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司法局局长,住八五九农场场直。
委托代理人 白景贤,黑龙江省红旗侓师事务所侓师。
原告周励与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1941年8月22日出生,有1965年前的原始户口、初次办的身份证、毕业证、现在的户口、退休证都是1941年 8月 22日出生,三次函调已有证实。而被告却在我退休6年后给我按1939年12月出生办理退休是错误的,由于错误的办理退休给原告少晋级、少开退休金等。我于2002年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给原告办理退休。2、按黑人字(1995)3号文件给原告撤平台。3、按黑人办字(1998)232号文件和农总局人发(1998)49号文件给原告晋级。4、按黑垦局办(1996)69号文件,建发(1995)16号文件提高一个档差30元、场党办发(1996)7号文件享受待遇。5、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增加退休费,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6、给原告精神补偿5万元。7、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周励于2003年1月2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委员会以其申请仲裁时已过,于2003年1月21日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周励应在接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起诉,而原告于200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丁立昌
人 民 陪 审 员 范忠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敬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长玲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中 级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垦民立终字第12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周励,女, 194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小学退休教师,住该农场场直家属区。
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庆君,场长。
上诉人周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的(2003)建民初字第14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周励于2003年1月2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申请时已过,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周励应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起诉,而原告于2003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起诉,以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周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励负担。
上诉人周励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认定其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错误,事实是该法院的工作人员不依法立案造成的;原审法院已开庭进行实体审理,又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程序违法;上诉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末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励在原审法院的起诉,由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未能及时立案,责任不在上诉人周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步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规定,本案应予以受理并审理,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周励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周励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周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03)建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受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奎
审 判 员 王 兵
审 判 员 赵 玉 忠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左 秋 然
黑 龙 江 省 建 三 江 农 垦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建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周励,女,194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八五九农场小学退休教师,住八五九农场场直。
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所在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法定代理人 刘庆君,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阎泽华,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八五九农场司法局局长,住八五九农场场直。
委托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省红旗侓师事务所侓师。
原告周励与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3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4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周励不服向农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级法院以(2004)垦民立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审理。本院立案后分别于(2004)年10月13日、11月16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励,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委托代理人阎泽华、白景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1941年8月22日出生,有1965年的户口本,初次办的身份证、毕业证、现在的户口、退休证都是1941年8月22日出生,三次函调已有证实。被告在我退休6年后给我按1939年12月出生办理退休是错误的。由于被告错误的办理退休致使我少晋级,少开退休金。我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建垦组发(2002)21号文件请求如下:
一 、退休时间应认定为1996年。
二 、补发自1996年退休至起诉时工资12792.81元,25%的经济补偿金31993.20元,合计15966.01元。
三 、按建垦发(1990)10号文件规定享受科技福利分房70平方米或按每平方米3500元计算给24.5万元。
本院认为,企、事业人员的退休属于行政审批制度,企、事业人员退休、因出生日期时间的认定与单位发生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调解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丁 立 昌
审 判 员 张 树 林
审 判 员 李 刚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长 玲
证据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户籍部门的认定。
3、兵团时期的户口本。
4、饶河县时的户口本。
5、现在的本户口本。
6、身份证。
证据二、
1、毕业证。
2、统分证明。
3、聘任书。
4、继续教育证书。
5、95年交养老金个人帐户结算单。
6、96年交养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单。
7、发放养老金起薪 、年、月。
8、退休证(出生时间是1941年8月,退休时间却是1996年1月1日,违反国家规定,不满55岁,差8个月。)
证据三 、
1、依据黑人字[1995]3号文件享受待遇。
2、建三江原人事局领导在2000年3月6日批示。
3、依据建垦局发[1995]16号文件享受待遇。
4、依据场党办发[1996]7号文件享受待遇。
5、依据黑人办字[1998]232号文件享受待遇。
6、依据国家发[2001]14号文件享受待遇(增加退休费、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证据四 、
1、建劳仲不字[2003]第07号。
2、建组发[2002]21号文件。
3、对《工资支付暂时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即发。
4、江苏省泰兴市溪桥镇前陈村村委员会证明。
5、859公安局证明。
6、关于对窦学礼、霍光科、周励三位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待遇的意见。
7、中共黑龙江省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委员会,关于知识分子政策的若干规定 。
8、通 知 : 教 育 科。
通 知 : 社 保 分 局。
9、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的各种补贴项目。
1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工资津贴标准表(6:4)
11、分户明细帐(户名:周励)
12、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劳动局文件农垦劳发 [1996]3号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令》(95)第二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工资津贴标准表(7:3)
14、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3)建民初字1467号2003年11月11日。
15、黑龙江省建三江传票2003年11月16日。
16、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来访接待答复函(2003)建检接待答字第5号。
17、工资表。
以上证据于2004年4月19日核对
核 对 人:胡长玲(书记员)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介绍一下农垦总局各级部门:
农总局---> 农垦管理分局-->农场--> 连队
除连队以外其它各级部门都设有各类执法部门(包括公、检、法)曾在连对、农场工作过的领导有不少被陆续调到各分局、总局各部门。
每个大案在浮出水面前都是由某种小的案件引起的,就象中行十个亿被骗,媒体不报,百姓上那知道?许多要靠媒体及执法部来挖掘,
如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阜阳奶粉等.........。焦点访谈要是不暴光,你会相信铁梨林业局长会当面亲自贿赂央视记者吗?黑龙江省还有许多的腐败官员一望能得到各媒体挖掘、暴光。建议将黑龙江的简称“黑”改成“廉”(个人观点)
初审裁定书里的关键词:司法局长做代理,超过时效。
二审关键词: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当。(肖扬大法官说:“人民的法官精通法律,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要坚决防止“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现象;要彻底破除“人情大于王法”的封建观念;要绝对摒弃“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庸俗哲学。不能久调不决、拖延诉讼。”)
三审关键词:司法局长做代理人。企、事业人员的退休属于行政审批制度,企、事业人员退休、因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单位发生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调解的范围。
发回重审的审判长依然是原来审判长。
三审裁定书中的错误:原告要求补发96年退休已起诉时工资为127972.81元,(而裁定书却写成12792.81元)25%的经济补偿金31993.20元合计159966.01元。(而裁定书却写成1596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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