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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泪:对死老虎也不应搞舆论审判 请看博讯热点:周永康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12月15日 转载)
管周永康、徐才厚在任期间贪赃枉法、结党营私的行为令人极为愤怒,周徐二人被查出并公布与众的相关罪行也令人极为震惊,在个人层面,笔者也从两年多前的“薄熙来事件”爆发开始就坚持认为周永康必将因为自己在任内的这些离谱行径即便在退休后也会遭到政治清算和法律惩罚,在过去两年期间又坚持曝光周永康案、徐才厚案的具体调查进展,也坚定支持在彻查基础上对周永康、徐才厚等人依规依法进行严惩,以对其他类似贪官暴吏形成震慑,并唤回民众对高压反腐和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但是在周永康、徐才厚被移交司法机关之后,笔者反而觉得我们应该克制住这种愤怒情绪,给这两个犯罪嫌疑人应该拥有的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待遇,更不应该对他们在舆论上进行审判。
不管周永康、徐才厚案件本身有多少政治因素,既然中共已经决定在法治轨道上对其依法处理,打算用周永康、徐才厚这两只“老虎”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祭旗”,那么就应严格遵循法治模式。而法治的一个最基本的理念,就是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能受到舆论干扰和行政干预,也不能因为政治或其它个人方面的原因而在司法调查或审判上感情用事。这个最基本的法治理念,不久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经有相当清晰而全面的表述。既然中共已经决定用周永康、徐才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祭旗,那么就应该以周永康案和徐才厚案为契机,将这一法治理念坚定实施下去。
周永康、徐才厚被开除党籍并从纪委移交司法,意味着中共对他们的党规程序的处理已经完毕,从移交到司法系统的那一秒算起,他们就是普通犯罪嫌疑人。那么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待遇。这也就意味着,对周永康、徐才厚案的司法调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周永康、徐才厚的罪行认定,必须依照相应法律进行;对周永康、徐才厚的羁押、监管、审讯等,也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要保证周永康、徐才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待遇。在这样依法处理基础上,周永康、徐才厚该领什么罪就领什么罪,该判死刑的判他们死刑也没有关系。
在周永康、徐才厚接受司法调查和审判期间,媒体评论人士都要压抑住自己的兴奋。周永康、徐才厚案因为集合了政治权力、暴力元素、政治和性等热门元素,在不了解内情者看来又足以引发高层政治斗争和纸牌屋般暗室政治的充分想象,确实已经充血膨胀成硕大的新闻G点。但是,媒体和政评人士也应该清楚,这两个案子现在已经开始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对这个G点的反复触摸刺激和臆想,除了可能增加这个案子的政治元素,就只能映衬出这些媒体和政评人士的偷窥欲望和低下人格。周永康不该凭借昔日的“政法王”地位肆无忌惮的贪腐并践踏法治,徐才厚不该昔日在位期间在军中卖官,媒体也不能因为舆论上的强势就在周永康、徐才厚落马后乱搞舆论暴力。当然也不能因为周永康、徐才厚已经变成了失去发声能力的人就对他们滥施同情,或者是妄顾他们在任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
在周永康、徐才厚案的司法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在中国政治和司法话语体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党媒喉舌更要注意控制情绪,不能为了政治正确就死命的往周永康、徐才厚身上吐痰扔土,也不能因为周永康、徐才厚登成了“死老虎”就真要发了狠的往死里去整,将之称为“国妖”或“叛徒”。对已经失去发声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发泄凶狠是不厚道的,尽管他们在任期间的行为确实遭人痛恨,也符合“国妖”或“叛徒”的标准。 需知这样不仅可能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还可能会引发外界的猜测和非议,会传递出周永康、徐才厚案并不会完全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处理的错误信息。
事实上,最高层所以弱化并对各地方政府和机关团体在周永康、徐才厚案上的表态支持进行消声处理,就是不想在政治层面引发过多联想,不想因此而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周永康案、徐才厚的调查和审判。周永康案、徐才厚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党媒喉舌应该深刻反思的是,当周永康、周永康当年大权在握肆意妄为的时候,为什么不敢对其进行监督批判?为什么这么强大的媒体喉舌却纵容周永康把政法体系打造成一个排斥舆论监督的独立王国,纵容徐才厚从一个唯唯诺诺的军中小吏成为解放军中令人震惊的世纪大贪?
周永康、徐才厚案已经被移交司法,最高层在这俩个案上的态度非常明确,就是政治的归政治,党规的归党规,法律的归法律。现在,政治上的事情已经彻查清楚,党规上的处理也已经处理完毕,法律上的处理就应该在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律处理。任何个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都不能再因个人感情好恶,或者是其它方面的特殊利益涉入其中,为案件调查审判增加不必要的干扰性因素。就让犯罪嫌疑人周永康、徐才厚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受干扰的去接受法律的最终裁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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