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昊:访民变歹徒 警方猫腻多 真相何处寻(七) 请看博讯热点:访民动态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8月01日 转载)
七、如果这就叫《悼念诗》中的“驻勤”或“反击”(二)
5、“至当日晚间十点半之前,警方一直坚持公民作证义务优先,试图迫使本人改变决定,同时要求本人提供手机中自动存储的本人与张小玉的通话录音。我以我已明确表达了我的意思,多次要离开,但警方堵着门,坚决不让走。期间,在网上看到本人希望就近求助同行信息的河南张锦宏律师赶来对本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匆忙一见之后即被警方分别强行带离。后本人明确表示,鉴于本人所聘律师无法保持在场,我再次要立即离开该局,被该局李姓警察和另一名便衣警察强行堵门,将本人推挡抱进询问室,并以歇斯底里的状态对律师进行指责,说我不尊重死者。”
按照中共法律,询问证人是非强制程序,在律师有充足理由不做证人情况下,焦作警方强行要求对律师询问时限制本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让我们看看办案人员的立场和心理:
警方可以滥权搜查,可以随意拘禁公民,可以侵犯律师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可以让嫌疑人“身上伤痕明显”, 但别人依法不愿作证,就是不尊重办案人员的死亡的警察同行。这就是没有制约的权力。这就是需要回避的直接证据之一。
6、“僵持到2014年7月21日晚间10点40分许,又变换花样向本人送达了焦中公(侦)传唤字[2014]0050号《传唤证》,以本人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为由,传唤本人进行讯问,并对本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该传唤证载明的传唤时间是21日晚10时。于是,本人的身份又从“证人”神奇的变换为“犯罪嫌疑人”。随即,警察对本人进行了搜身,扣押了本人随身物品中包括手机在内的电子产品。随后的讯问内容显示,警方从本人手机中强行提取了案发前后本人与张小玉的通话录音。”
网民和律师都认为:警方若对该录音内容与本案是否关涉有疑问,可以向通信服务提供商调取。律师无论是作为张小玉在今年三月委托的行政诉讼代理律师,还是因许有臣涉嫌故意杀人案作为所谓同案犯罪嫌疑人张小玉的辩护律师,接到张小玉的咨询电话非常正常,其内容依法应予保密。警方在未得到一丁点涉嫌犯罪证据之前擅自以律师和张小玉有通话记录就将一个执业律师列为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没有法律手续就强行提取律师手机中依法应予保密的通话记录等明显属于非法强行扣押,非法强行搜身,非法强行留置,非法强行调取,这就不属于滥用职权了,这是明目张胆的权力侵犯。
7、“2014年7月22日1时许至4时35分,警方对本人进行了讯问。内容围绕本人与张小玉的三次通话录音。本律师在此可以明确并负责任的讲,该三段录音,除第一段时间稍长是张小玉用普通话向本人陈述了她从北京到焦作以及彼时处境外,第二、第三段时间很短,主要是她用河南话在向他人喊话,我听不懂河南话,而且背景嘈杂,我当时感觉她深处危境,但不知详情,只是提醒她注意安全并保持克制,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该录音内容,本律师可以在适当时候(如征询当事人后)公布,以正视听。”
警方的办法有的是,不达目的不罢休,随你律师去告状。
8、“2014年7月22日10时,警方的专业人员提取了本人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40分钟后,警方口头向我宣布解除对我的传唤。至此,从21日晚间10点多将一个完全无反抗意图和举动的执业律师锁在审讯椅上已达12小时。从审讯椅上站起来的那一刻,我腰酸背痛,头晕目眩。焦作,领教了!此后约两个小时,警方迟迟不发还本人扣押物品,理由是扣押物品保管人尚在赶来警局途中。”
网民不知道这是不是诗中所说的“反击”。但网民们还是觉得律师们应该庆贺才对,锁在审讯椅上12小时,总比说律师使眼色教唆翻供好啊,更比被“捅死”好,古人常常教诲我们“知足者常乐”,更何况我们都遇到了在“人权最好的时期”,都生活在“一个人权好过美国”的雾霾之国。
9、“2014年7月22日13时许,警方终于向本人发还了扣押的物品,并向本人提出,警方将本人在该案的身份确定为证人,因此不宜继续担任张小玉辩护人,并将向本人所在律所进行交涉。本人听到警方的口头宣布后,感觉犹如坐上了过山车,又从“犯罪嫌疑人”转回成了“证人”。”
到此,律师会见当事人已经成功阻止,警方目的已经达到,逼供诱供的以及阻止当事人提出“推迟遗体火化请求”已成既成事实,为张小玉许有臣设计的“太平门”奠基完成。
掌权者自以为得计,但网民的呼声胜过强权与枪声:
为什么?为什么?
权力在某些人手里会运用的如此“出神入化”“扣人心弦”?
为什么?为什么?
权力的使用者胆敢如此妄为的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为什么?
警方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全世界都在等着回答。
(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760707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