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不明不白”的爆炸案,究竟谁来“买单”?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5月27日 转载)
来源:华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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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报道,26日9时18分至9时45分,江西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临川区行政中心东边区药监局旁边的马路先后发生三起爆炸,共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钱明奇,1959年生,系临川区居民,无固定职业,已在爆炸中死亡。
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在马路上实施爆炸,其目的究竟何在,让人“疑虑重重”。笔者认为,肇事者的目的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是预谋炸死将要过路的某个人,预想这个人定会经过这里,所以他预先安装爆炸装置,只要这个人经过,就实施爆炸行为,现在肇事者已经死亡,也不知道他要炸的人是否就是炸死或受伤的人。二是肇事者有精神问题,或受到某种刺激,才做出这样的过激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炸死或受伤的人就太无辜了。三是对社会不满。钱明奇,现有50多岁了,又无固定职业,肯定生活压力较大,也不知道结不结婚,有没有孩子。象他这样的情况难免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怨天尤人。他实施自杀式爆炸,就是对社会不满的体现。
从分析的情况看,肇事者实施爆炸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是何居心,是预谋也好,是精神过激也好,是不满也罢,毕竟造成了1死6伤(除肇事者本人),受害人本是无辜的,却要承受这样巨大的伤痛。然而,谁来抚平他们悲惨的“伤痛”,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肇事者钱明奇本应承担起一切的责任,但他已经死亡,找一个死者去理论或追究责任,也没有什么价值可言吗?如果他有妻儿,当然理应由他的家人来承担一切责任,所谓“父债子还”吗。如果他真的只是“狐家寡人”,那么应由当地政府来“买单”,负起责任,做好善后工作,稳定社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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