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通过邓玉娇案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5月27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刑事诉讼法自始至终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排斥在外,犯罪嫌疑人家属权利的剥夺就是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希望通过邓玉娇案彻底废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个恶法。刑事诉讼法过多地排斥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使身陷囹圄之人很难得到亲朋好友的帮助。比如说你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先关押在看守所,此时,按照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博讯 boxun.com)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你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你正在被关着,失去自由,电话不让你打,亲人不让你见,你的权利实际是空话。
不久(其实很可能给你拖大半年,这就是司空见惯的超期羁押)总算等到开庭审判了,再看看法律: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是不是还是把亲属排斥在外呢?
谢天谢地开庭了,
这下可以在法庭上见自己人了,但是,不公开审判你还是无法得到亲属的帮助。这就是不公开审判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即使是公开审判了,刑事诉讼法还可以给你个回马枪让你的亲属和你来个措手不及。虽然是公开审判,但是,法官可以不宣判,法庭可以不宣判结果而随意休庭。请看恶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这里的所谓定期宣判,其实是没有确定时间,偷偷摸摸宣判了,判决书你知道,家属还是不知道,你在里面仍然孤立无援。很容易过了上诉的时效。你发现了刑事诉讼法的邪恶性了吧。自始至终法律都在孤立你,排斥你的援助力量。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邪恶的.
请你仔细研究一下刑事诉讼法,除了逮捕后有通知家属知道的规定,一概不通知家属,不过家属你自己肯定着急了,你的人没了你能不着急吗?不过现代社会亲情关系是如此的淡薄,许多家属会装着不知道而把你撂在看守所。你没有被捕你不知道这个世界是如何的孤立无援,你只有被捕后你才发现,一个人的血肉之躯体是何等的羸弱啊。现在我们用刑事诉讼法来分析一下邓玉娇母亲解聘律师夏霖的法律问题。现在邓玉娇案因为传遍全国,所以当局仅仅是将其拘留,可以与外边有接触,正如中国《广州日报》报导此消息,夏霖说:“这都是被逼出来的”——按照法律程序,公安部门会在昨日对邓玉娇实施正式批捕,“所以我相当紧张,邓玉娇一旦被捕,再去拿人就很难。我这样做,要么让邓玉娇不被批捕,要么赶快放人”。這個,還真沒遇到過,不公開宣判是不對社會公開,不是不對家屬公開吧?真的聯家屬都不公開了?
律师们全知道,人只要被捕,你想自己找个律师都不容易,而且不让你和外界接触。你在看守所怎么请律师,一个没有自由的人能请律师吗?真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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