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级领导的上访信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4月2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尊敬的领导:您好!
一、在1994年,上海市黄浦区工商局和开发商中福公司共同联合商业开发黄浦区北120号街坊东块,建造商务楼,这违反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18日黄工商局根据上级指示,虽已纠正这一错误做法,退出联合开发,但本地块的动迁工作自始至终由黄工商局全过程直接行政干预,工作人员以工商局的名义,行政乱作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侵权至今尚未得到纠正,具体如下: (博讯 boxun.com)
1、本地块的动拆迁工作从1994年开始,黄工商局工作人员行政乱作为,上门逼签动拆迁协议,逼得商店无法营业,店门反锁,人外逃,直逼到1995年胁迫协议签字。
2、由于黄工商局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动迁组自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的营业房和住房各安置为12㎡,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开发商应承担延误被拆迁人安置的全责。
本地块在1995年完成房屋动拆迁,而建设用地批准书直到2002年1月11日才获批准,文号为黄浦区人民政府黄府土发(2002)第02号文,本地块的开发从此正式启动。
商务大楼在2002年6月正式建成,开发商不但不及时安置被拆迁人的营业房和住房,反而利用权势欺压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服资本家的欺压,被迫上访北京,从2003年起正常上访北京至今已达44次。为此开发商应承担延误被拆迁人安置的全责。
三、现开发商必须纠正侵权,按政策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代和国建设部建住房(2004)160号文通知,因行政干预拆迁补偿标准,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尽快纠正。
1、滨燕时装店在1995年拆房前,店址:浙江中路291号底楼,店的房屋使用面积一直为34.8㎡,这是事实,也是店的权益,事实与权益是不能谈判,应无条件拆一还一,拆34.8㎡还34.8㎡,原地回搬安置。
2、浙江中路291号底层,原房屋共居人为4人,在1995年动迁时,黄工商局动迁组住房只安置店主姚慧珍1个人12㎡,在1995年动迁时因黄工商局动迁组侵权,三个人按自然分户应三户,住房未得到安置,现应纠正侵权,必须按政策原地回搬安置。
3、因拆迁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必须补偿。
联系地点:西乡路51弄3号201室
邮编:200065 电话:56613390
c 上访人:房屋承租人袁惠庶(执笔)
店主姚慧珍
房屋共居亲属袁滨、袁嬿
200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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