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毕和英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1月1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申请人:毕和英,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骊山路泰山二村57号604室,邮编:200065。 (博讯 boxun.com)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 职务:上海市市长助理
市公安局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邮编:20042。
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8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11月15日在上海市中心城区游行示威(附游行示威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不作出明确答复。申请人依据《宪法》和《游行示威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受理机关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申请人:毕和英
联系电话:13120756751
2008年11月13日
附:1、游行示威申请书复印件1份;
2、邮戳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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