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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上海人权律师徐利平
(博讯北京时间2015年12月1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孑木:中共在打压人权律师和异见人士上用尽了心事。它们不仅仅对父母、孩子、妻子以及家庭所有成员都会挑拨和打压,在生活上也同样行驶它们掌控的国家机器。上海人权律师徐利平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本律师受徐海平先生的委托,就贵镇2015年11月28日向徐先生发出的(浦-433)城管责停决字[2015]第0005号《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第0005号决定书》)一事,特致函沟通相关事宜: 据徐先生反映:徐先生自2014年受让该房[贵镇南六公路578弄3087号(建德南郊3087号)]后,因该房10余年前建成后长期闲置,东南面屋顶大面积渗水,地基松动,墙体严重开裂,故特向小区物业公司书面递交了翻修申请(交小区物业刘经理),物业口头答应可以翻修。故从今年起进行翻修,期间并无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以合法的方式提过任何要求(只有两次曾有不明身份人员现场对工人口头威胁阻挠翻修,也未联系过徐先生,徐先生知道后曾要求工人将此类情况报警处理,后再无人员骚扰),至11月28日,贵镇工作人员通知徐先生谈话才被“要求暂停翻修并整改”。第二天,徐先生即按贵镇工作人员口头要求安排工人将尚未完成的屋顶翻修工作暂停并整改清理,并汇报了贵镇工作人员,但因徐先生一直出差在外,故至今未能与贵镇工作人员作进一步沟通后续工作。 经律师在建德南郊小区3087号现场察看,徐先生的翻修工作主要是 ①房屋东南角翻修漏水屋顶(未完工),接通知后已整改自行拆除并停工,如何恢复屋顶有待设计并贵镇同意。 ②房屋东南角加搭出部分面积,以改善居住条件,此部分工作早已封顶并完工。上述翻建工作均在3087号四址界限内,既不超高,也不占用公共面积和绿化,更不影响左邻右舍的通风采光和通行。反观建德南郊整个小区的违建情况,既有超高加层,也有占用公共绿化、道路,更有占用公共河道搭建等严重违法建设······。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认为: 1.建德南郊3087号的屋顶翻修系因屋顶严重漏水、墙体严重开裂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在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并得到口头同意后的翻修行为合理、合情、合法,并不属于违法建设。更何况,在接到贵镇通知后,即停止了施工并整改拆除(如何恢复有待考量),此事虽有误解,但整改完成迅速及时。 2.加搭部分面积未占用分厘公共资源,不影响整体规划和他人,且早已完工并具备使用功能,并不属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 3.已加搭完成的部分面积,整体与原房屋承重结构连接,已构成完整的一体,如拆除势必影响房屋承重结构,造成安全隐患,且该搭建也未影响规划,更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4.据了解,11月28日的《第0005号决定书》系因上海电视台对本市“违建快速处理执行”的报道后引发,且对建德南郊小区的“占用公共道路、河道、公共绿地、超高加层”等行为进行了曝光。且不论举报人和该报道对3087号翻修屋顶之事的误解和片面报道,我们认为:徐先生对3087号房屋的屋顶翻修行为属于情理之中,而“占用公共道路、河道、公共绿化、超高加层”等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和违反规划的行为才是整治违法建设的重点。 5.据了解,2004年至今,贵镇对建德南郊小区的违法建设发出了许多《决定书》,但执行并不进行,那些违法“占用公共道路、河道、公共绿化、超方加层”的违法建设仍丝毫未拆,也未整改,如执意对徐先生的翻修屋顶(已整改)和加搭面积(已完成)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强拆,势必形成“选择性执法和违法强拆”的负面影响,关于此情况,徐先生拟向贵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执行情况。 6.关于贵镇向徐先生发出的《第0005号决定书》,本律师认为:《第0005号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①徐先生的屋顶翻修(未完工,已进行整改拆除)和房屋搭建面积(已完工并具备使用功能)未影响贵镇城乡规划,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调整范围,不适用该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 ②即使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调整范围,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相关“责令停止建设”的处罚也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而非由贵镇作出。 ③《第0005号决定书》系由贵镇发出,但文号[(浦-433)城管责停决字]显然不属于贵镇规范有效的公文号,属无效。 ④根据上述情况,徐先生已委托本律师如协商不成将对《第0005号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本律师根据徐先生的陈述及要求和贵镇的《第0005号决定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就建德南郊3087号房屋事宜与贵镇作上述初步书面沟通,徐先生也同时希望贵镇暂停《第0005号决定书》的执行,并委托本律师择时到贵镇作当面沟通(具体时间由贵镇确定),以妥善解决,消除影响。 特此致函,本函纯作情况沟通(相关事实以当事人陈述为正),只为共同贯彻和完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之国策,同时本函兼作徐先生对《第0005号决定书》的异议和已进行整改告知函。 善意提醒: 据徐先生介绍,其购买建德南郊3087号房屋仅支付了部分房款,故未完成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正,故该房合法权属尚存有不确定性,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尚需考量;同时,因目前状况,出售方(房产登记人)秦先生已向徐先生提出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双方尚在沟通协商之机,如贵镇执意强拆,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徐利平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律师办公地址: 电话: 本函抄报: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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