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童斌状告洪山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开庭审理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0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作者:童斌盼天平 童斌,男,57岁,住武汉市洪山区武丰村501号。2010年10月拒绝依法“听证”,无《土地规划许可证》,官商勾结非法拆迁。12月18号拆迁办暴徒毁门强行侵入合法住宅,抢走室内一切财物及现金,2011年4月11日房产被夷为平地。 2011年6月24日,洪山区政法委书记彭永华约童斌到政府五楼商谈,政府人员以私进办公地为由,把童斌肋骨打断二根。 2011年1月12日在洪山礼堂门前再次遭公安人员殴打。童斌及家人不得不于2012年2月赴京信访,被武汉驻京办押回武汉,途中被暴徒左眼打伤致残,肋骨三根骨折、腰椎骨第五节骨折变形,现转为第腰椎第四椎血管瘤。 童斌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童斌依据《宪法》41条逐级上访,结果又转给“陈世美”处理,受到政府败类更残酷的迫害。2012年8月13日,童斌再去北京,对“故意伤害”要求立案,8月17日被武汉政府派员被强行押回武汉至洪山区拘留所非法拘留。其理由竟是5个月前的2012年3月26日“围堵省信访中心大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童斌行政拘留15日。”这是一起人民政府的败类,利用公权力打击迫害信访受害人的非法拘留事件。 童斌依法起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要求撤销2012年8月18日作出的洪公(治)行决字[2012]第34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计11万元。 2013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关心该案的30多人顺利的参加旁听。 就事实证据是否充分、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进行了质证和法庭辩论。 原告认为:一是处罚依据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应该“行政拘留10日”,可是“行政拘留15日”;二是处罚程序违法,没有在2天内送达;三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5个月前的3月26日中午,对信访局没有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22条,童斌在省信访局门外牌子处,同其他访民一起戴高帽、拉横幅、反映诉求。(照片证据证明)说童斌等人闹访扰乱了湖北省信访接待中心上班的正常秩序,省信访局即没有向110报案,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制止,更没有“多次劝阻无效”。如果劝了,谁劝的?如何劝的?如果“围堵大门”,信访局的警务室为什么不制止?属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求放监控录像,以正视听。 综上所述: 1、“处罚依据”违法; 2、“处罚程序”违法; 3、“事实证据”捏造,这是一起人民政府的败类,利用的公权力违反《信访条例》第三条,“打击报复信访人”的非法拘留事件,要求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 原告进行了陈述,自然是官话,“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正确”等等。主法官还是比较耐心的听取原告的陈述,旁听者比较满意。对于“人民陪审员”突然冒出“赔偿11万的依据是什么”,原告指出这是转移问题,表示抗议。 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问原告“是否愿意协调?”原告回答“不同意协调”,坚决同以权欺民的败类斗争到底! 11点30分主审法官宣布“休庭”。 关心庭审的旁听者30多人拭目以待!希望更多的朋友关注!     童斌(电话:13212737761)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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