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就吴英案争议答问 称判其死刑合法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2月09日 转载)
自由亚洲电台2012-02-08报导
(博讯 boxun.com)
浙江省高级法院1月18日下午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中国最高法院复核。浙江省高院日前在九吴英案的争议答复网民部分疑问时称,判吴英死刑合乎法律规定。但也有人呼吁,中国司法部门对吴英“刀下留人”。
浙江在线星期二报道说,吴英一案备受争议,浙江省高院“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日前就中国网民关心的问题作了回应。他表示,吴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法庭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中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就此表示,假定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认定的事实是准确的,但吴英一案作为经济犯罪案,而吴英又有检举立功的表现,没有必要判处吴英死刑:
“这可能和去年以来浙江金融这块出了问题有关。我感觉在涉及到金融这方面的案件它在严打。一个诈骗罪实际上是普通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这两个罪结合在一起产生了一个新的罪名。现在的诈骗罪已经是没有死刑了。包括非法集资最高期限是七年。为什么现在一个诈骗还是死刑?”
关于被告人吴英的检举立功问题,沈晓鸣审判长表示: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受贿犯罪的事实。经查实的事实都是吴英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表现。但刘晓原律师表示,对此他不能认同,因为既然吴英检举揭发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行为,就应该认定为立功表现:
“他说检举揭发了一些官员,因为他行贿了,这些是他自己坦白交代了,我认为这里是有一个立功的情节。另外他检举了官员也是由司法机关查定属实了,有些官员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这可以作为一种立功的表现。既然有立功表现又主动坦白自己行贿的犯罪行为,这应该考虑从轻处罚。”
吴英一案不但引起众多网民热议,很多专家学者也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2月7日,天则经济研究所在北京召开名为“金融秩序司法公正”的研讨会,与会者有经济学家茅以轼、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北京律师张星水等。张星水律师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一些学者认为,在自由经济社会中,吴英的集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关于这一点,他不能同意。张星水律师认为,吴英的确涉嫌经济犯罪,但罪不致死:
“从客观讲,如果不考虑金融体制改革,不考虑这回社会的影响,还有其他的案外因素,就案对案现有的法律原则,如果他构成犯罪量刑也是正当的。作为我们来说,当然希望法院能够慎用死刑,也符合国际的潮流。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他的量刑有一点儿偏重。完全可以判处他无期徒刑,退一万步讲,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可以的。”
报道说,二审宣判后,吴英的辩护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死刑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的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有网络消息称,吴英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吴英死刑。不过,沈晓鸣审判长对此均予以否定。
北京的张星水律师认为,吴英一案判决后,有很多网民质疑当地官员联手要“杀人灭口”,但在他看来,说这些话的网民缺乏法律常识:
“案子都拖了四、五年了。要真是有问题就早出问题了。在这时候之所以法院判决就是因为这时间不能再拖了。因为这个案子的审结已经严重的超期了。如果再不下的话,这个案子从实效性来说反而就有点儿过了。”
张星水律师强调,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中国法学家呼吁,废除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死刑,他希望中国司法当局能够听取民意,免除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本文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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