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李红卫状告公安机关(图)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0月21日 转载)
文章来源: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员江晓报道)10月21日上午,济南李红卫用邮寄的方式,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公安局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历下公(智)决案【2010】第23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该处罚书载明:“李红卫到中央纪律委员会进行非正常上访,在该机关大门口附近采用呼喊口号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李红卫又到位于北京市的联合国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进行非正常上访。”并作出“给予李红卫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李红卫不服,向济南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局维持原处罚决定。李红卫仍然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红卫认为,在中央纪律委员会门口呼唤“打倒腐败”不属于扰乱社会秩序,恰恰相反,呼唤“打倒腐败”不仅不应当阻止,还应当予以鼓励,而阻止她呼唤“打倒腐败”的政府工作人员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为他们侵犯了李红卫的言论自由。
李红卫的房屋被当地政府暴力拆除后,三来来多次上访,多次被抓。但李红卫仍然不屈不饶,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在此之前,李红卫还将黑监狱告上法院,这在全国也是不多见的。
附:李红卫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红卫,女,1959..5.25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512号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公安局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历下公(智)决案【2010】第23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以“李红卫到中央纪律委员会进行非正常上访,在该机关大门口附近采用呼喊口号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李红卫又到位于北京市的联合国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进行非正常上访”为由,出的历下公(智)决案【2010】第23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
首先,原告到上述两个机关部门上访,是反映事实,反映地方政府腐败的事实,法律并没有禁止原告向上述机关反映问题的规定,故不属于违法。
其次,原告在中央纪律委员会门口呼唤“打倒腐败”不属于扰乱社会秩序,恰恰相反,原告呼唤“打倒腐败”不仅不应当阻止,还应当予以鼓励,而阻止原告呼唤“打倒腐败”的人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为他们侵犯了我们的言论自由。
再次,被告将“扰乱社会秩序”的帽子硬扣在原告的头上,却没有指出造成危害社会的事实和后果,难以令人信服。
二,被告程序违法
1、被告在传唤之后,才向原告送达传唤证。
2、原告是被街道办事处押到济南市济炼宾馆进行询问,而不是送达传唤证后,进行询问的,显然属于非法传唤和询问。
三,适用法律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处罚的必要条件是:“扰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造成严重损失的,才予以5日以上10日一下的拘留。” 但原告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机关不能正常工作 ,故不符合该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由此可见,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请你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 李红卫
2010-10-21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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