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图)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1月03日 转载)
来源:环球网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
法・治
“从10万到上亿,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么几百万的判了死缓,几个亿的不判处死刑?个案的公正与司法的随意之间的矛盾明显暴露出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
法律和司法解释跟不上社会发展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根据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 5000元,对应的刑罚则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
“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形势发展,从而导致一些具体裁判缺乏合理性、公正性。
老百姓质疑个案量刑差异大
“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张军指出,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到上亿,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么几百万的判了死缓,几个亿的不判处死刑?个案的公正与司法的随意之间的矛盾明显暴露出来。
“对这样裁判的批评疑问,也包含了群众对贪官的痛恨、对不适用死刑的不满,因而批评司法太过随意。这样的案件裁判是能够让任何人都看得见、感受得到的,也将得出定罪量刑失衡的结论。”张军强调。
“办法是修改、完善法律。”张军建议,“贪污贿赂案件起刑点应随经济发展而调整,具体刑罚和涉案数额的相对关系要更加明确,甚至延长一些严重经济犯罪刑期,落实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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