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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强行拆迁 家人国庆前夕遭非法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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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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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0月02日
来稿
)
无锡拆迁 网上发贴诉冤 老婆在国庆前夕被非法关押 饿饭和殴打
(博讯 boxun.com)
我是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湖东村前尚水浜25号居民,我们的房子被政府违法暴力强拆,母亲因***被非法拘禁,岳父家也面临强拆的命运。老婆丁红芬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并没有***,只是在新浪等网上建立了“丁红芬博客”,发了《我一家在无锡违法暴力拆迁中的悲惨遭遇》等帖子。我们说的都是事实(上网搜索文章,网址http://dingjieadad.blog.sohu.com/132741066.html),苦于法院不给立案,政府有理为什么要我们剥夺诉权,不敢在法庭上论理论法呢?
2009年9月28日下午13时,东绛派出所副所长郭泉、民警翁某及社会人员共9人,在未出具任何司法文书的情况下,强行把我老婆丁红芬押上警车带走。
下午18时,我母亲和岳父丁永金去派出所送晚饭,结果丁红芬不在东绛派出所,问他们在哪里,他们说送去办“学习班”了。后经多方打听知道关在派出所对面的和平宾馆。
29日天上午,我去市公安局信访处反映派出所非法关押丁红芬,接待处民警沈某说,政府有一个联席会议,包括公安、信访、司法、政府、城管等部门,对访民或认为有必要进行法制教育的人员可以关押办“学习班“ 。
丁红芬犯了什么罪呢?没有!犯罪的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违法暴力强拆了我们的房子,地方政府用犯罪的手段关押了我的母亲,我们是违法暴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丁红芬仅仅在网上诉诉冤情,地方政府又以犯罪手段拘禁了她。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238条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政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就可以违宪违法关押遵纪守法的公民吗?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目前,丁红芬关押后,已二天不给吃东西,并受到关押人员的殴打。
无锡拆迁,违反党章党纲,违反宪法法律,征地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全部违反国家规定暗箱操作,打开了腐败的大门,官商勾结,低价强买强卖,雇佣黑社会打砸抢,随意关押群众,血雨腥风,惨绝人寰。
党中央、国务院救救善良可怜的无锡人吧!
沈果冬
住址:无锡市太湖镇东绛锡南路106号
电话:13951517471
2009-9-30
From《中金贴吧》
http://post.cnfol.com/thread/5169086.html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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