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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老专家:邓玉娇案巴东警察涉嫌渎职罪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5月26日 来稿)
A收集物证部分:
a 凶器——水果刀,巴东警察已经收集;b、三个当事人的身体证据。巴东警察检查了大贵身体的伤势;黄某身体的伤势(令人怀疑,一说右大臂,一说****根)好像也进行了检查。
此部分的渎职之处: a、玉娇可能受到性侵犯的衣物证据,巴东警察在案发10多天内熟视无睹——巧妙地促使本案最关键物证“一洗了之”;
b、对于一个涉及强奸、杀人的暴力事件,当事人身上的搏斗、抓绕痕迹也是很重要的物证——当事者三人,脸上、胸部、下身隐私部位是否有抓绕痕迹,很重要。至今为止,未曾听说巴东警方掌握相关物证。
C、另一个本案关键证据——大贵的尸体,在本案并未“非常明朗时期”,居然会案发不到10天,就进行火化,具有“毁尸灭迹”的嫌疑,而且把本案真相寻找,带入到不可逆转的困境。
B、听取当事者双方的证词:很明显,巴东警方首先运用“他们不具有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权利”,指出——玉娇是精神病人。所有证词不可信。
巴东警方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已经严重涉嫌渎职罪。
C、结合物证判断双方证词的可信性:既然玉娇是“精神病人”,证词不可信,那么就肯定不存在——结合物证判断“双方证词”的可信性。
巴东警方根本没有执行C过程。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
D、结合初步的物证和警察认定的“可信的证词”,进行现场模拟、还原:看看巴东警察“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几次通告,可以肯定的说——他们没有进行现场模拟、还原。
巴东警方根本没有执行D过程。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
E确定侦查方向进行立案侦查:在前四部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启动E部分。
综上所述:在玉娇案巴东警察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
[博讯来稿]
(Modified on 2009/5/26)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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