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工作者李喜阁被刑事拘留 请看博讯热点:爱滋病问题
(博讯2006年7月20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7月20日 (博讯 boxun.com)
2006年7月20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得到消息,河南省宁陵县民间艾滋病活动人士李喜阁于今日12 时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现羁押在宁陵县看守所”;与其一同被羁押的还有两位妇女王xx、张xx。
据悉,李喜阁等9 位感染者女性(包括一名儿童)在7月18日到卫生部就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件不立案、不赔偿问题表达意愿;1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警车接回;20日中午,其家人接到李被刑事拘留的通知。目前,除被刑拘三名感染者外,其她妇女处于政府的跟踪监视中,他人无法了解18日当天现场的情况。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艾滋病感染者和平表达意愿的行动,我们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发展。
以下是此案涉及的部分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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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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