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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月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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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责令停工通知书》震慑建设单位,还打脸河南省高院刘太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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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28日,本网获悉:2022年1月27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因宋会春的举报而向建设单位是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碧桂园控股的子公司)送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中原城综停通字【2022】第2216001号),载明“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2年1月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28日,本网获悉:2022年1月27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因宋会春的举报而向建设单位是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碧桂园控股的子公司)送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中原城综停通字【2022】第2216001号),载明“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2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西三环柿园村宋庄安置区A-04-02地块,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2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中原区城市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接受调查处理”。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名兴公司)的工作人员似乎有些恐慌,不敢签字,但考虑良久,才予以签收。这说明该《责令停工通知书》对名兴公司有威慑力。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还打了河南省高院刘太键的脸。后文将详细叙述。

早在2013年12月23日,宋会春与郑州市中原区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中原区政府长达八年之久至今未交付安置房。中原区政府委托名兴公司建设安置房。

宋会春发现,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占地,违法施工。于是,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解除上述协议。

宋会春一审败诉;二审反败为胜。二审判决指出:“中原区政府在2013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长达5年时间里,没有对安置房进行规划并获得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手续,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协议约定的安置地点进行了实际建设,更没有明确交付安置房的时间,这种履行行为的拖延,已经超出了社会对此类情况的一般认知,也远远超出了协议当事人宋会春的预期,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形,从宋会春的角度,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安置房的合同目的已经落空。”于是,判决解除协议。此判决有理有据,无疑是正确的。中原区政府不服,申请再审。

刘太键法官主审的(2021)豫行再20号判决竟然撤销了二审的正确判决。

主审法官刘太键系两面人,在审理过程中,表面上很公允,对中原区政府一连串铿锵有力的发问,令其代理人丁锐律师张口结舌,但判决结果与庭审情况却大相径庭。

刘太键法官主审的(2021)豫行再20号判决以“政府方对于回迁安置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为由,认为合同目的能实现,撤销了二审的正确判决。但《责令停工通知书》确认施工违法,责令停工,如同实锤狠打了刘太键法官的脸。刘太键法官所称赞的“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原来却是顶风而上的违法建设,越积极越说明违法程度越严重。刘太键法官所赞扬的“积极建设”,其实质是赞扬违法建设,纵容违法建设。但该判决还指责“中原区政府对安置建设存在拖沓”的现象。即,既赞扬中原区政府“积极建设”,又指责“中原区政府对安置建设存在拖沓”的现象。显然不能自圆其说。关键问题是,刘太键主审的再审判决只对中原区政府建设行为的速度作出评判,而未对该建设是否合法作出评判,有失偏颇,且有悖于“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中原区政府的违法行为相当严重,列举如下:

1、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占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委托名兴公司施工,违反《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还可能产生安全隐患。

4、第一期工程就违法占地52075平方米,还有第二、三期。

5、第一期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就达32万平方米。

6、八年未完成安置房建设,应按郑政办【2014】18号文件第五条有关“……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的规定处理。

7、未按时发放过渡费。

另外,刘太键法官忽视了中原区政府不具备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的主体资格。

本案因刘太键法官的不公,导致判决内容混乱不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转载自 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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