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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月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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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20余载刚露曙光又蒙阴影?张建平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今听证中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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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14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9点30分,知名维权人士张建平不服宜兴市法院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裁定驳回而提起复议一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举行第七法庭举行听证。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14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9点30分,知名维权人士张建平不服宜兴市法院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裁定驳回而提起复议一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举行第七法庭举行听证。

据了解,今天的听证谈话结束后,主审法官李锡胜对被执行人湖州市妙西镇政府的代理律师说,你回去让镇政府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张建平一些补偿,了结这一场20多年的赔偿案件。对李法官的“好意”,张建平先生立即予以阻止!张建平先生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犯罪的解释,及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规定,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其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已经明显涉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怎么与人道主义挂上钩了?!

张建平先生说:当了解我这20多年维权经历的朋友们得知,宜兴市法院在(2021)苏0282执异274号执行裁定中,撤销了自己的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后,都表示了乐观的祝愿,而我很清楚在这个司法不独立制度下,任何乐观都是不切实际的。而今天无锡市中级法院对该起执行复议案件审查中,法官匪夷所思的说法,不仅给这个刚刚出现一丝曙光的执行案件再次蒙上阴影,似乎也印证了张建平先生对这个社会制度的评判。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的第六天,张建平先生在江苏省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了湖州市妙西镇政府在事故5个多月后,将肇事车辆登记单位纺织厂申请了注销,遂将妙西镇政府列为了被告,依照当时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判令沈建中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妙西镇政府对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宜兴市法院作出的(1998)宜周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对被垫付人赔偿款承担先行垫付的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妙西镇政府注销了其开办的纺织厂,即使其不是本案的被告,作为纺织厂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也应当承担肇事车辆单位的垫付责任,但宜兴市法院却以“妙西镇政府6万元保险理赔款支付了赔偿款”、及“妙西镇政府未接收纺织厂财产”为由,中止了该案的执行,且不予恢复执行。

张建平先生在经过长达20多年的申诉与申请监督,终于获得了由宜兴市法院审监庭从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处调取的、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多月后,将评估价值为270万的纺织厂财产,自愿以150万的价格,偿还由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纺织厂所欠信用社的41万余元债务的证据。该组证据的出现,不仅证明宜兴市法院以“妙西镇政府未接收纺织厂财产”不予恢复执行行为缺乏事实根据,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396号判例,还证明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可供执行财产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执犯罪。

根据出现的新的证据,张建平先生向宜兴市法院再次提起恢复执行申请,请求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同时请求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而,宜兴市法院居然对自己调取的证据,以“无法认定”为由,拒绝恢复执行。

对宜兴市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张建平先生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向宜兴市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异议请求依然是两项,即撤销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及将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张建平先生的这一次执行异议,宜兴市法院很快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二)项,作出(2021)苏0282执异274号执行裁定,撤销了自己的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但奇怪的是,却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认为妙西镇政府已经涉嫌拒执犯罪的情形下,驳回了张建平先生要求将拒执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张建平先生不服该执行裁定的第二项主文,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复议。

本案复议的争议焦点很清楚,宜兴市法院是否对拒执犯罪有移送的法定职责?及宜兴市法院按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作出驳回请求是否恰当?

听证审理中,主审法官李锡胜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移送,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该是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程序中的审查。而张建平先生认为,移送拒执犯罪也属于执行行为,宜兴市法院作为执行法院,负责审理执行异议的审监庭,不仅应当撤销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也应该撤销不予移送拒执犯罪的执行行为,作出驳回第二项执行异议请求,也与裁定书依照的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二)项相悖。即使移送拒执犯罪要在恢复执行程序中由执行局来审查,那审理执行异议的审监庭也应当释明,或者在裁定书的说理部分告知不予理涉,而不是驳回该项请求。

最后,张建平先生发表了“请上级法院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执行裁定第二项主文予以撤销、纠正”的综述意见。并质问,在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权纬度的民事案卷都如此裁判、执行,那其他平民百姓主张权利的案件就更可想而知?!

本网将对该案持续予以关注,希望无锡市中级法院能够确实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基本人权出发,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转载自 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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