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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1月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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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光喊「港独」口号遭囚5.75年 法官指因情节严重 AI指判刑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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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示威者马俊文,因去年在廿个场合高呼「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和「香港独立」等口号,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昨(11日)午被判入狱5年零9个月。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广池判刑时指,分裂罪无关使用武力与否,而被告一再犯案,毫无悔意,言行贬损《港区国安法》,更难保其他被煽动者「不会成为下一个马俊文」,认为情节严重,不接受辩方要求他判处被告五年以下刑期的请求。

马俊文资料图,本文作者供图

这是国安法生效后第二宗罪成的案例,但与首例的唐英杰驾驶电单车展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并撞伤警员一案不同,此案只涉及叫喊口号,人权组织「国际特赦组织」副秘书长Kyle Ward在法庭判刑后表示,纯粹叫喊口号和在网上传播政治观点,马俊文便被判囚逾五年,实在骇人、不可接受(outrageous) ,促靖港府停止控告没有呼吁使用武力和实时暴力的言论表达。他续称,目前两宗国安法的刑罚过重,危害表达自由,显见国安法中声称保障人权的条款未受尊重。该组织呼吁港府停止借着无限扩展「危害国安」的定义来关押异见人士。

不过,属建制派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向《明报》表示,本案被告犯案二十次,严重程度与唐英杰案相差不远,被裁定「情节严重」是有基础的。他更指出,「治乱世 用重典」是无可厚非,经过这两宗国安法案件,就「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监禁6年至6年半的量刑起点「会维持一段时间」,直至上诉庭有机会再重新检视。

陈官:分裂国家罪不论有否使用武力

马俊文案昨日在区域法院判刑,代表31岁被告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求情时指出,本案不属于国安法第21条中情节严重案件,毋须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又以唐英杰案对比,指马俊文没有危害他人,且多次被捕时均表现合作,又指被告「单人匹马」宣示口号,但法官陈广池此时质疑,唐英杰只是一日犯案,但此案被告犯案二十次,「点解觉得佢(被告)唔系特别严重?」

陈官下午判刑时引述被告亲自撰写的求情信指,被告在信中提到「全民勇武,武装起义,不单是流于一句口号,更是我们的愿景」,又说「对于我过去的所作所为,我不感羞耻,毫无悔意」。另据心理报告可见,被告开始时是一个「被煽动者」,受到同侪肯定后,变本加厉,成为一个「煽动者」,受到同侪肯定后,变本加厉,成为一个「煽动者」,紧贴政治人物的政治口号和吹嘘。陈官认为,被煽动者有意冲着干,造成更大破坏和动荡。

陈官认为,本案属情节严重案件,原因是被告毫无悔意,「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并有计划地针对不同群组讨论香港独立,以煽动者身分推波助澜,促进下

一场革命;又「明目张胆」地在公众地方叫喊口号,并在社交平台呼吁他人参与集会活动。陈官指出,煽动行为令被告自我感觉良好,惟其言行令一些不知就里的被煽动者,煽动他人做激进行为,「被煽动者难保不会成为下一个马俊文」。

陈官判重刑的另一原因是,被告大肆贬损国安法,例如声称国安法是假的,是一种装饰,没有力量;另外又以自己数次被捕均获得保释作为支持自己没有犯法的「谬论」,难保他人不被误导。

陈官又说,根据国安法第21条,不论有否使用武力都可干犯分裂国家罪,重要的是被告有犯罪意图及行为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且被告不是一时冲动犯案,「以美国队长2.0自居,得意之情溢于言表」。

根据控方案情,报称无职业的被告马俊文,于去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间,在不同公开场合包括商场、政府总部、警署外,公开宣扬香港独立,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国家;其行为包括带领市民高喊 「光时」、「香港独立,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国」等口号,以及展示「民族自强」、 「香港独立」字眼的纸张。

转载自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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