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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1月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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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港府不可以「伙同犯罪」原则控诉不在场者触犯非法集结或暴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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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的香港反修例运动中,有七百多人被控最高刑罚可达十年的暴动罪,律政司认为,「伙同犯罪」原则应涵盖「暴动」中不在现场的支持者或身处现场人士,但本地最高级的终审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伙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单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不会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否则会与罪行中的「参与」元素混淆。有关裁决将影响多宗正在审理或押后裁决等待终院裁决的非法集结或暴动案。

香港终审法院

终院指出,只有在现场作出或鼓励其他人作出受禁或破坏秩序等行为,例如举标语、叫口号等鼓励行为,才可以「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则入罪。终院更补充,推动、鼓励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均可按「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加以惩处,例如串谋、协助、教唆犯罪等,判以与主犯一样的刑罚。

终院今(4日)早颁下相关裁决,源于前年7月28日上环暴动案中被裁定无罪的汤伟雄和2016年旺角新春冲突(又名鱼蛋革命)中暴动罪成的卢建民的上诉而作出。

上诉庭曾指六类不在场的支援者等同触犯暴动罪终院推翻

在汤伟雄的个案中,他和其妻子及一名16岁少女经审讯后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满,提出上诉,上诉庭3月时裁定律政司得值,指「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并列举六类「伙同犯罪」的角色,包括给予指令的「主脑」、提供资金或物资的人、鼓励或宣传集结的网民、搜集物资及武器的后援、提醒警方行动的「哨兵」,以及接载示威者的「家长车」,即使相关人士不在现场,亦属「共犯」。

汤伟雄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上月审理此案。当时,汤的上诉一方认为,暴动罪具集体性质,参与者须在场,有共同目的犯案,不在现场者应该无罪,「伙同犯罪」原则并不适用;律政司则争议「伙同犯罪」原则应可涵盖暴动中的「物资站」、「主脑」等角色,以填补现有法例的空白。当时,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已质疑,现有的从犯原则已涵盖上述情况。

终院今早的裁决指出上诉庭的法律观点有误,五位终院法官均认为,不可以「共同犯案计划」原则 (又称「伙同犯案」)控告不在现场的人「参与暴动」。汤伟雄等三人的无罪裁定不受是次上诉结果影响。

汤伟雄案的争议亦触发定罪人士就当局以暴动罪控诉早于2016年的新春冲突事件,卢建民与前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等人被指在2016年旺角冲突中参与暴动,判囚7年,卢除要求终院厘清身在现场产生鼓励作用可否被当作干犯暴动罪外,亦期望厘清「共同目的」原则是否要求控方举证被告之间互相理解及有沟通等。终院将两案合并处理。

终院今早裁定,控方只需指出集结者共同做出扰乱公安行为即可,毋须进一步指出集结者有其他无关的特定目的。裁决续称,撇除「共同目的」,卢的行为已足以让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故驳回卢就定罪裁决提出的上诉。

根据网媒《立场新闻》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警方在反修例运动中拘捕过万人,在已起诉的二千二百多人中,最多人被控暴动罪,达750人,但审结案件的,只有82人,仍有668人等待审讯。

转载自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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