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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0月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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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上访未果 请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相关涉事人

滚动 不平则鸣

舒兰市公安局就是徇私舞弊枉法、滥用职权、隐瞒事实真相是事实。拒绝移交刑侦机关立案侦查。

1997年1月20日晚上约7–8点钟,我的上门女婿吴忠林和肖向军(音译)一同到舒兰市亮甲山粮库去索要售粮票据,在回家的途中,在亮甲山乡土顶子东坡被两台蓝色解放牌汽车撞伤后又故意压死;是王彦凤开车先撞伤撞倒并拖到约10米远处,当事人吴忠林倒在地上双手舞动拼命挣扎呼喊救命(有人看见,和他手带棉手闷子捂伤口的大量血迹)。当事人吴忠林结伴而行肖向军还没有来得急上前解救,又被王海凤开车故意压死(是从小便到头部全部压得粉碎)而逃逸,肇事司机王海风下车看了看当事人吴忠林已经死亡,开车扬长而去(地上留下两片血迹)。车上的玉米往下流到地上而不顾,一直到附近的交界岭,被相对而来的小车司机(去给他父亲王化民家送年货)告知肇事车辆王海凤车上往地下流玉米。肇事司机王海凤停车、下车整理,到舒兰市粮库卸粮,粮库问王海风,您的车怎么是半车粮?王海凤说;我的车出事了,舒兰市粮库就把王海凤的车给扣押了。舒兰市公安局拒绝调查取证。


特别是1997年1月22日上午,我到白旗镇交警队进行询问此事,被告知的是案发现场没有肇事车辆(已经是案发12个小时后去的),我们也没办法。白旗镇交警队警官董少华,明确的告诉我们,去溪河粮库打听一下就全知道了后(董少华被逼无奈辞职),我们找到溪河粮库会计杨华莲,被告知亮甲山乡只有东兴村亲哥俩老大王彦凤、老二王海凤哥俩有两辆没有任何手续的蓝色老解放汽车,并且是这个时间段在溪河粮库装的玉米,去舒兰市粮库卸粮,随即我们将该情况反映给舒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队明确的告诉我,肇事车辆在交警队扣押,给您开手续火化死者尸体,然后让我回家等待着处理结果。


这一等就是23年,我多次去找舒兰市公安局和省市相关主管部门,他们硬是顶着不办。经过多次上访,给我造成终身的伤害后(连气带吓的心梗和右侧膝盖骨两次骨折)。


2018年10月22日,通过中央巡视组,舒兰市公安局通过司法救助的途径给我解决了5万元钱,变成了公安局诱骗我及家人和亲明好友的息诉罢访协议条件,我明确的向舒兰市公安局提出,如果案发当时你们公安局能调查取证,不可能有今天犯罪人逍遥法外的结果,


特别是案发后的第二年(1999年),犯罪人王海凤通过我的亲属刘换(和王海风住在一个屯),开着红色三轮车约我在白旗镇的大道上与我私了,让我和他去没有人的地方详谈,被我拒绝。

案发后:一、舒兰市公安局卷宗里27页-31页显示,死者照片并不是吴忠林本人;(1)死者吴忠林是平头,卷宗里的死者是长发。(2)吴忠林身上穿的是棉大衣和毛衣都是灰色的,卷宗里死者的毛衣是花的;是舒兰市公安局故意移花接木、故意毁灭原始证据的事实。二、舒兰市公安局卷宗显示:案发时间是1997年1月20日的19时-20时,公安局和交警队接到别人报警的时间是同日23时(公安局交警队包庇袒护交通肇事致死逃逸的犯罪人。至今拒绝不敢说出来报警电话),正式出警的时间是1997年1月21日上午8时40分。足以证明公安局是徇私舞弊枉法、滥用职权、包庇袒护犯罪人故意久拖不办,是接到报警12个小时以后出警去现场勘察的,是给肇事车辆留有充足时间进行逃逸,是故意制造的破坏现场的时间、毁灭证据的时间,致使案件无法侦破的事实。三、舒兰市公安局卷宗显示:舒兰市公安局是在案发两个月后才进行调查的,也仅是作出牛基广、国永胜、张国军三份调查笔录,就进行了案件终止。本案直接目击现场的证人是肖向军和死者吴忠林同去索要售粮票据,在案发时肖向军在现场目击了整个案发的全部过程,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我控告人亲口将该情况反映给公安局,是本案的唯一目击证人,应该对肖向军进行调查取证,但是,舒兰市公安局提供的卷宗里并没有肖向军的笔录,足以证明:一是舒兰市公安局没有对肖向军进行调查,也没有给肖向军制作笔录的违法行为。二就是将肖向军的一些能够还原案发现场的场景、能够直接指认肇事车辆的证据进行毁灭和转移,这就是包庇、袒护和纵容犯罪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致使本案至今无人办理、致使犯罪人逍遥法外的事实。


舒兰市公安局就是徇私舞弊枉法、滥用职权、隐瞒事实真相是事实。拒绝移交刑侦机关立案侦查。特别是2019年4月12日,我起诉舒兰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枉法、滥用职权到舒兰市人民法院,法院定于5月2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且明确公开的通知我(起诉人), 不允许我死者的近亲属、上门女婿的岳母我(姜淑芝)和我请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只允许我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和两个未成年7岁和9岁的孩子参加诉讼,是逼我撤诉,还强行压制我上访,说我再上访就判我刑。特别是吉林市公安局故意久拖不办,把我当皮球踢来踢去。特别是2020年12月9日下午2点30分,吉林省政法张书记让我回舒兰市找政法书记范瑞军,范瑞军向我要5万元钱才能立案,否则愿意哪告哪告去,就是不能立案。舒兰市政法委、公安局和信访办,将我当皮球踢来踢去,都说不让我再告了,再告就判三年徒刑,我己是80岁的人了,他们这是要迫害死我,难道天下就没国法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294、232310条之规定定:请上级领导,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舒兰市政府公安局都说不让我再告了,再告就判三年徒刑,我己是80岁的人了,他们这是要迫害死我,难道天下就没国法了吗?

控告人景凤忠;男1944年出生、汉族、农民、无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白旗镇嘎呀河村五队,身份证号码:22022219440823****,手机号:15143***924。
控告人姜淑芝:女1946年出生、汉族、农民、无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白旗镇嘎呀河村五队,身份证号码:22022219460720****,手机号: 15143***924。
被控告人贺志亮:系吉林省吉林市市委书记,市长。
被控告人刘磊:系吉林省吉林市市公安局长、副市长。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徇私舞弊枉法、滥用职权、指使下属舒兰市党委政法委、公安局和检察院以权代法、包庇、袒护和纵容王彦凤、王海凤,合伙故意杀人(是王彦凤开车先撞伤撞倒,而后王海凤又故意压死而逃逸)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此致
上级领导,主管部门
控告人:景凤忠、姜淑芝
202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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