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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0月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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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顾海翠:揭开上海长宁第三房屋征收事务所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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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第三房屋征收事务所“戴红”在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使我们家伤痕累累,度日如年!

上海市长宁第三房屋征收事务所“戴红”在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使我们家伤痕累累,度日如年!
其一:因为我妻子是外地人,她和儿子的户口都在外地,时任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乡程桥北顾村动迁基地负责人的戴红,在拆迁过程中对我们百般刁难,使我们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其更是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虚假材料,借人民政府之手,对本户进行强迁,在戴红的一手主导下,2005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对我们进行惨无人道的强迁,使我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

其二: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弄虚作假,与顾海春签订“阴阳”合同。
顾海春动迁前的户口在哈密路北顾4号甲2,他在拆迁房内是没有户口的,被拆迁房的产权则属于朱林宝,顾海春不是独立产权人,所以没有独立计户的资格。
2008年11月4日戴红利用职务之便,与顾海春签订安置协议,其被安置于泉口路109弄135号101室、135号601室两个大套,而安置合同上却把135号601室写为132号601室,大套变成了中套,与事实严重不符。
其三: 我的父亲顾福明一直与我同住,他在顾海春的拆迁房内也没有户口,不能与其一起安置,戴红擅自将顾福明归顾海春安置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本户的利益。
我的弟弟顾海春动迁前一直居住于哈密路北顾4号甲3,而我父亲一直与我一起居住,拆迁前是哈密路北顾4号甲2
其四:以“赠与合同”为依据给顾海春独立计户的做法,是无效的。
顾海春于1994年10月13日受赠以来,其受赠房至今未曾过户,所以其受赠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顾海春与戴红签订的安置协议已经12年了,因其弄虚作假,顾海春的安置房至今不能取得合法的产证,现任上海市长宁第三房屋征收事务所董事,总经理的戴红,称其为:合同有效,顾福明已被安置。

我老婆今年要退休了,我们结婚也有20多年了,因为没有房子,她和我儿子只能办上海市“居住证”,我老婆和儿子的户口至今没能解决,我们在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是怎样的满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市剑河路780弄的房子应该是原程桥野奴泾村的动迁房,然我们程桥村的村干部每人都有一套房,其不是动迁户却可以“享受”福利“分房”,我们的“巡视组”在哪里?我们的“纪检委”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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