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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9月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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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刘晨 枉法办案的举报!

滚动 不平则鸣

特向铁路运输法院监察部门投诉该刘晨法官!请依法调查其违法违纪,枉法办案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处,并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我于2014年7月30日在轨道交通8号线车厢内与人发生纠纷,被候姓女子(侯静静 女 身份证:34062119821207xxxx上海市杨浦区双辽支路70弄18号303室。手机:15002162757)打耳光并抓伤下体(经上海第九人民医院鉴定为阴囊抓伤)。报警后由轨道交通8号线老西门站警务室处理,承办民警:赵祝君(警号:074881)。由于对方拒不道歉,还反咬一口以物损为由反过来对我进行敲诈勒索,两次调解均不成功,于是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辉将对方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民初字第571号),主办法官刘晨。2014年9月9日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依法申请法院调令前往处理该纠纷的轨道交通西藏南路治安派出所调取证据,但轨道交通警方说要法院方面前去调取才提供事发时地铁车厢内的视频,于是我的律师书面申请法院方面前去调取视频证据,但直到10月29日第一次开庭,这个刘晨法官仍未前去调取视频。

  第一次开庭双方调解未果,对方提出反诉,此时我更换了原先的代理律师,重新委托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周双虎律师代理该案,周律师在同刘晨法官联系后再次以书面形式申请法院方面调取监控视频,但该法官以负责该案的民警出差为由一再拖延时间。直到12月19日第二次开庭前,才电话通知说前往调取视频未果,接待的警方人员说没有视频。我追问他什么叫“没有视频”,到底是是警方没有去地铁公司调取,还是去调过但是不存在该视频?这个刘晨法官一时语塞,答不出个所以然来,转而先发制人,大声反问我凭什么这样质问他!说他不可能像我质问他那样去质问警察。并矢口否认曾经以负责该案的民警出差为由拖延调取视频证据,说他根本不认识当事民警。你法官依法前去调取证据,对方一句简单的一句话“没有视频”就把你打发了? 你既不问清楚为什么应该有而没有,也不要求对方就此出具书面说明,就这么简单的回复当时人,而面对当时人的追问给不出合理解释还发脾气?你们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就是这么办案的?!

  由于从公安机关无法获取事发时的视频监控,在律师的建议下我追加了上海地铁公司为第二被告,以迫使其拿出事发时的视频证据。但这一诉求被刘晨法官驳回,理由是地铁公司与这一案件无关。 接着离奇的事情发生了,就在诉求被驳回后不久2014年12月29日,接到法官通知警方又派人把视频送过去了,让我过去确认。我看后发现该视频是时间地点人物全对不上的完全不相关的视频,询问刘晨法官问为什么一开始说没有视频,现在怎么又冒出来了。据刘晨回答是西藏南路派出所派民警送过来的,说是派出所领导让送的,其余事情不清楚。这个刘晨还说可能是因为我追加起诉了地铁公司,警方生怕到时候地铁公司拿出已经提供视频的证据而无法自圆其说所以才派人送来了视频。我就奇怪了,我这里追加地铁公司为被告直接被刘晨驳回,这件事只有我原告方和刘晨知道。警方是怎么知道的?这不是不打自招承认他刘晨私下和警方串通一气么?

  此外,这个刘晨接借这次让我去法院确认视频的机会,又让我做了一份关于纠纷发生时详情的笔录。事后我才发觉其关注点无非是需要确认和固定纠纷过程中我动手撕扯的对方的头发这一细节,虽然在公安机关的做的笔录中我已经表述过这一事实,但由于笔录证据无法作为法庭证据,仅凭验伤报告明显不利于对方,他需要找出能使判决偏向对方的法庭证据而已。不然难以理解为什么只找原告来确认侵害被告的事实,却不找被告来确认侵害原告的事实。这种办案法官按自己主观需要寻找证据支持自己的办案方式能弄清客观事实吗?这不是摆明了试图寻找证据为对方开脱吗?

  2015年1月13日下午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这个刘晨法官和我一起去轨道交通西藏南路派出所就调取视频证据的问题和警方交涉,一进门首先就发觉刘晨和负责该案证据的警号为008073的警察是认识的,而不像其之前自称的那样完全根本不认识。更为奇怪的是,当我质问008073警察为什么先前法院方面来调取证据时警方声称没有视频,而现在又拿出来了个无关视频搪塞,其说法前后矛盾时,刘晨却跳出来替其辩称说上次来调取证据不是这个008073接待的。那我就更不理解了,既然不是承办民警也能接待你法院前去调取证据,那你之前以承办警察出差去了为由拖延迟迟不去调取视频的行为如何解释。而且期间该法官多次貌似中立的借由被告方辩护律师的口吻表达出该案中原被双方都有责任,而且原告负有主要责任的意思。从而为自己后面做出偏向被告的判决打埋伏,埋伏笔!

  可能是觉得已经洗清了故意不去调取视频证据嫌疑的缘故,这个刘晨法官于是放心大胆的于2015年1月26日做出明显偏袒被告的判决。该判决(见附件)不仅建立在客观视频证据缺失,无法还原事发时情形的基础上,其判决书中对于双方提供证据的认定更是采取了明显偏向被告的双重标准!

  首先,原告提供的事发后由警方组织的验伤病历原件中明确写明伤情为 “阴囊抓伤,3-4h余,不伴恶心。” 而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却认定伤情为 ”阴囊挫伤“,并以此对被告抓伤原告下体的恶劣行为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病历及验伤结果是事发后第一时间由警方组织,经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泌尿科专家根据伤情作出的诊断结论,具有权威性,其结果不容随意篡改!更何况是抓伤还是挫伤直接关系到对被告是否抓了原告下体这一猥亵行为的认定。一审法官故意偷换概念,随意修改客观证据表述方式,只认定原告阴囊受伤,却不认定被告抓了原告的阴囊,违反起码的因果律常识,由此作出的判决结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此外,对于被告提出的赔偿物损主张,一审法院在被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时确实存在物损,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物损的实际价值的情况下,仅凭被告的陈述就作出“物损费,酌定为50元。由反诉被告赔偿25元”的判决,显然毫无依据!

  对比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一审法官对于原告有明确客观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而对于被告毫无证据的主张却予以认定和支持,据此自说自话的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过错程度相当,本院确定双方责任各半”。其认定事实的标准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是不折不扣的双重标准!如果原告和被告位置互换,是原告在公共场所先动手抽被告两个耳光,还做出抓伤女性下体的恶劣行为,一审法官还会认定“双方责任各半,过错程度相当”吗?

  其次,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索赔医疗费主张,在被告方没有提交任何票据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个刘晨法官却“非常贴心”的提出:“反诉原告虽未能提供票据,但根据其验伤的事实及反诉被告验伤时支付挂号费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支付挂号费符合常理,现其主张15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其竟然以原告方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来认定被告方的医疗费损失,这个主审法官俨然成了被告方的第二辩护律师?!

  既然这位刘晨法官通过自己合理的逻辑推论,即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能认定部分事实,那么对于有原告方主张,又有验伤报告为证的被告抓伤原告下体这一猥亵行为为什么又不予认定?! 难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他刘晨法官自己开的,他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

  最后,这个刘晨法官在原被告双方都提供了律师费发票的情况下,自说自话的只认定其中的1000元。原告方提出的5000元律师费是有发票为证的实际产生的费用,你法官只认定1000元,那剩下的4000元我的是不是就可以依据法院的认定问律师要回来?!

  综合上述情况,该案主审法官刘晨先是用谎言欺骗的方式故意拖延调取视频证据,接着又以明显偏袒被告的方式认定双方证据,做出明显倾向于被告方的判决!稍有头脑和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其有接受被告方打招呼托请,从而枉法办案,为对方开脱的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等规定,该法官的行为属于追究责任的范围。

  而根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等规定特向你铁路运输法院监察部门投诉该刘晨法官!请依法调查其违法违纪,枉法办案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处,并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附:需要说明的是,我不可能拿着摄像机全程拍下这个刘晨法官的办案过程,也不可能窃听电话获取录音证明他接受了诉讼被告托关系打招呼。但是从我提供的上述种种事实经过(我对所述事实负法律责任)和对一审判决书的分析,任何一个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均不难作出自己判断。这些直接的和间接的证据合起来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存在故意拖延取证和枉法判决的行为!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监察部门逐条核实我所提供的情况,对当事法官进行相应的诫勉谈话和处分,警告他如果想继续吃公务员这碗饭就老老实实做事情,不要觉得自己读了几年法律,干了几年法官就可以耍小聪明!不要把别人当成傻瓜!要是不想干这份工作趁早滚蛋!

声明:本人对上述所说一切负法律责任!联系方式:手机:18918590843。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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