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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7月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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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首案唐英杰被判9年 律师: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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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香港国安法案件,被告唐英杰7月27日被三位国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罪罪成。法庭29日听取求情后,于30日判处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监禁6.5年,“恐怖活动”监禁8年。两罪的2.5年分期执行,总刑期为9年;唐的驾驶执照亦停牌10年,与监禁年期同期执行。代表唐英杰的资深大律师郭兆铭周五于庭外表示,唐将会上诉。据悉,他就定罪及刑期均会上诉。

7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旁民众拍照留念

据《明报》报导,法官将“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量刑起点定于6年半监禁;“恐怖活动罪”则定于8年监禁,法官将恐怖活动罪其中的两年半刑期分期执行,故被告终被判囚9年。散庭后,有公众在庭内大叫“抗争无罪”,唐英杰的胞妹随即哭泣,旁边的女友人拥抱并安慰她。多名家属向唐英杰高喊“撑住呀”,唐英杰回应说“你们都挺住”。唐英杰的代表律师在庭后表示,将会提上诉。

辩方其中一位大律师刘伟聪在庭外引述唐英杰的话说,答谢公众关心和支持,并称“时间会过得好快,他(唐英杰)会挺住,大家都会挺住,就好像香港的运动员一样”。至于上诉方面,刘伟聪表示没有补充。

报导指,案件经过15日审讯后,27日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作出裁决。辩方29日求情称,本案只涉及展示旗帜,情节轻微,就分裂国家罪应判5年以下监禁;至于以电单车撞警员的行为,被告只是卤莽而非蓄意,警员伤势不严重,应判监3至10年。

据立场新闻报导,就本案案情,法庭认为本案属于第24条下的“其他情形”。虽然被告的电单车马力很高(599 cc 引擎、120 hp 马力),“加上被告当日不单是罔顾(reckless)、而是故意、有计划(deliberate, pre-planned)、以其电单车作致命武器(lethal weapon),令警员受伤”。

法庭认为,被告在此控罪中的行为,涉及“宣扬分裂国家”的讯息,而此属加刑因素。但法庭强调,这并不涉及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重复判刑。因为“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中,“宣扬分裂国家”的信息是控罪的根本元素。但“恐怖活动罪”并不一定涉及的宣扬分裂国家讯息,而被告选择宣扬此类讯息,属于加刑因素。

法庭认为,本案中警员所受的伤虽然不轻,但也不构成“重伤”,没有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只是幸运。因此,法庭决定不采用而“致人重伤”类别作量刑,遂根“其他情形”类别,以 8年作量刑起点。

判刑理由指,理解被告有悔意,但被告没有认罪,难以在不认罪后依赖后悔作求情理由。法庭表示,对被告家人的困境表示同情,尤其是他身体欠佳的妈妈及年老的外婆,但这也不属求情理由,因为被告在犯案前,早应该想及家人。辩方求情陈词时要求两罪的刑期应同期执行,因两罪涉及的行为实为同一事件,应该融为一体地考虑。

转载自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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