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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9月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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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被告五人發佈煽動刊物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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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數十年來首宗煽動刊物案,5名言語治療師工會理事被判罪成。法官指,故事令兒童誤信中港政府是傷害人民的「狼」,而動亂的種子仍在,限制自由來維護國安實屬必要。學者形容這是言論自由倒退,且法庭愈趨傾向運用國安法審理煽動案。

(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週三(9月7日)宣判,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理事:黎雯齡、楊逸意、伍巧怡、陳源森及方梓皓,因為出版3本有關「羊村」故事的兒童繪本,「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面臨最高2年監禁。

這5人分別為25至28歲,全都是言語治療師,案發時分別是時任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理事。

羊村繪本案是香港逾50年來,首宗不認罪受審後入罪的煽動刊物案。煽動刊物罪初犯的最高刑罰是入獄2年,但各被告由去年被捕至今已還押12至13個月。法官將於9月10日,即中秋節當天,聽取被告的陳情和判刑。

工會自2020年6月起出版「羊村」系列兒童繪本,包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伕》。繪本描寫「羊村」和「狼村」數個不同的故事,講述大灰狼對羊群的威脅,以及羊村如何合力對抗狼群,被指影射示威和中港矛盾。

負責此案的郭偉健法官同時是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原訂於下午2點半進行,但兩度臨時押後,最終他5點多才現身宣判,但沒有交代原因。郭偉健頒下67頁判詞,列出本案的6大爭議點,並逐一駁回辯方的論點。

羊村故事如何煽動?

郭偉健法官裁定全部繪本都具煽動意圖,強調不止源自其文字,還有它在兒童腦海中造成的後果。他指,只要閱讀任何一本涉案的繪本後,馬上會產生「狼是邪惡和羊是善良」的觀感,前者是侵略者而後者受欺壓。

他同意,用寓言教導小孩普世價值是沒錯的,告訴小孩遇到壞人傷害他們便要保衛家園和反抗,也沒有不對。不過,他指寓言故事的角色不應連結到真實人物,最大的問題在於兒童看完故事後,會被告知那是真實的——讀者是羊群,而中國和香港政府是傷害他們的狼。郭指出,繪本在書末附上反修例運動的時序和背景資料,雖然辯方稱是紀錄發生過的事,僅代表部分公眾的看法。

郭偉健認為繪本誤導兒童,令其相信中國政府帶著邪念來港、摧毀快樂生活和奪走他們的權利,反映被告不承認中國恢復對香港的主權,引起兒童憎恨中央政府。「被告明顯拒絕接受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令兒童誤信中央政府帶著隱藏動機派特首去傷害他們,導致他們藐視特首。另外,郭偉健認為部分情節令兒童藐視法院、檢控部門和警察,「兒童會誤信如果他們不服從,他們便會被送去監獄」。

對於辯方稱故事結尾是開放問題,無意灌輸特定意念,法官如此反駁:「若說兒童能夠有開放的頭腦去決定答案,是虛偽的講法。從書本結構來看,顯然地兒童的想法會被故事引導,當他們的思想被局限於某種模式時,所謂開放答案只是一個引導的答案。」

香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也被以「煽動刊物罪」指控,但他拒認罪,排期12月1日開審。

煽動罪限制自由?法官:實屬必要

辯方的主要爭議點之一,是認為煽動刊物罪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律師亦舉例澳洲、加拿大、印度、新加坡、肯亞等多國,皆已相繼廢除煽動罪。

法官郭偉健在判詞中指,2019年反修例運動的「暴動參與者」主張港獨或自決,不認同中國對香港的主權和「一國兩制」。他指國安法實施後,「明顯地,這些人沒怎麼改變態度,他們只是變為地下化,動亂的種子依然存在」,政治情勢表面上平靜但實質「非常不穩」。

他指香港有一個「待癒合的憲法傷口」,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和維持公共秩序,煽動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施加限制實屬必要,有關限制與社會利益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對於辯方提出的海外案例、國際文件等佐證,他認為統統作用不大,因為香港的政治社會狀況及維護國安法例與外地不同。事實上在審訊期間,控方亦曾引用遠至19世紀的英國案例。

控罪指各被告串謀發佈煽動刊物,引起對中央及香港政府的憎恨、藐視或離叛,慫使他人不守法等。辯方質疑罪行字眼定義過於模糊,加劇人們自我審查,不合比例地限制自由。

郭偉健指,雖然「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是形容主觀感受,但法庭會依據客觀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有否產生這些情緒。他認為一般人同樣可以靠自身經驗,決定他的言行是否帶有煽動意圖,有需要時可尋求法律意見以避免犯法。而條例有豁免部分情況,例如指出中央或港府的錯誤不算煽動,因此控罪字眼並非含糊不清。

法官:煽動罪是分裂罪前奏

郭偉健還在判詞提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訂立的《錫拉庫扎原則》(Siracusa. Principles),該《原則》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免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時」,政府才能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人權。

郭偉健指它對國家安全威脅的定義很可能已過時,「除了武力之外,現今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還會受謠言和假資訊威脅,令人民不再信任政府,導致社會動亂」,所以煽動罪是保護國安的重要工具。

對於是否要依循「普通法意圖」原則,即涉及煽動暴力才算犯法,他不同意,並反指暴力不是現今推翻政府的唯一手段,散播流言和仇恨甚至可以是更有效的武器。他更引述國安法條文,稱分裂罪也可利用非暴力手法,「由於煽動罪通常是分裂罪的前奏,所以把普通法意圖融入煽動罪定義,並不符合國安法和香港法例以一個整體維護國安的原意」。

羊村繪本案今年7月記者會。

分析:法庭對言論自由理解大倒退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7月底發表的香港人權狀況報告,明確敦促港府廢除國安法和煽動罪,批評國安法不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羊村繪本案中有辯方律師亦以此作為結案陳詞的論據之一。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學院亞洲法中心學者黎恩灝認為,法官迴避了聯合國的關注和外國案例,顯示香港法庭愈來愈自我孤立於西方司法傳統,而裁決亦未能有力說服公眾為何煽動罪合憲。

黎恩灝說:「判詞強調《公約》仍適用於香港是很大諷刺,裁決背道而馳,反映法庭對言論自由的理解倒退至殖民年代。」他向德國之聲表示:「這次結果發出強烈信息,香港法院愈來愈傾向把所謂捍衛國家主權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

煽動刊物罪由港英殖民政府在1938年訂立,針對反英的異議分子。雖然並非國安法罪行,但終審法院早前定調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安類的罪行,因此適用國安法的嚴格保釋門檻,此案法官郭偉健亦是國安法指定法官。

判詞多次引用國安法,黎恩灝認為反映國安法元素正在改變現有的普通法刑事審訊內涵。他指,法官雖沒回應國安法是否凌駕基本法,但在現實操作中,法庭很容易在審理煽動案時以國安法為擋箭牌,合理化刊物的煽動意圖。他擔心:「煽動罪沒有檢控時限,會成為政府很好的工具去追究國安法時代前的反對言論。」

羊村案在區域法院審結,案例雖未具約束力,但成為同類案件的參考指標。煽動刊物罪亦被用作起訴新聞工作者,《立場新聞》前總編及署任總編正因此罪還柙候審,訂於10月底開審。自國安法實施以來2年多以來,已有數十人因不同的煽動罪名被捕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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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德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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