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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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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港警可查黎智英手机资料:「国安法」手令高于法例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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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反对警方以《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申请查阅其手机内的八千多项新闻材料,并就警方手令提出司法复核,认为警方应按现行条例对搜检新闻材料的三层架构取用,不`过,法庭驳回黎的申请,指国安法有凌驾性,其《实施细则》亦赋予执法部门额外的调查权力,故《实施细则》亦先于与之相悖的本地条例,批准警方解封新闻材料。黎当庭提出上诉,法官准暂缓7天解封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

当年有份争取把搜检新闻材料的程序加入《释义及通则条例》以保障新闻自由的香港记者协会,其主席陈朗昇认为,新闻界难以抗拒当局以国安法要求交出资料;但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席教授陈文敏向《明报》指出,国安法在与本地法例有冲突时才具有凌驾性,然而,国安法与本地法例中搜检新闻材料的程序不一定有冲突,国安法「实施细则」也没有订明取代某些手令的程序,认为法庭有责任考虑如何令两者「共存」。

根据香港法例第一章的《释义及通则条例》,一般手令不适用于检取新闻材料,搜检新闻材料须达到一定门坎或向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申请手令才可取用,但警方前年8月拘捕黎智英时,以《警队条例》签发的搜查令检取手机及相关新闻材料,后于去年初获法庭下令暂时封存。事隔一年半,警方于上月初根据《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获得较区院法官低的裁判官发出新的搜查令,容许当局取用黎智英手机内的八千多项新闻材料。黎智英反对,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推翻国安处的手令。

国安法指定法官、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陈嘉信昨(30日)颁下判辞,指国安法第62条订明,当本地法例与国安法不一致时,应以国安法为准;而按国安法制订的《实施细则》亦赋予执法部门「额外权力」调查与国安相关罪行,其「指明证据」应包含所有与危害国安罪行有关的证据,新闻材料并未排除在外,故此,若条例与《实施细则》相悖时,「显然应以后者为优先」。陈官认为,《通则条例》与《实施细则》并非「并行」使用。

陈官又指,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新闻材料」亦非最重要(paramount)的考虑因素,法庭在权衡警方有效调查罪案的公众利益时,可批准检取新闻材料。他批评申请人「大胆地主张」裁判法院无权批准执法者查阅新闻材料,是剥夺法庭在国安法下处理新闻材料的司法管辖权,是「不可接受、荒谬及有违常理的结果」。

转载自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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