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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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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毅:中国法制小史(四) 魏晋:开创“十恶不赦”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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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185年~公元581年),南北政权更替频繁,民族融合趋于高涨。尽管各朝立法活动层出,条文却皆有继承和发展。特别是北系法律,更对隋唐的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并起到中国历代法制承上启下的作用,这也合了古人所称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势态。也正是在这些年月,王朝开创了“十恶不赦”之治。

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185年~公元581年),南北政权更替频繁,民族融合趋于高涨。尽管各朝立法活动层出,条文却皆有继承和发展。特别是北系法律,更对隋唐的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并起到中国历代法制承上启下的作用,这也合了古人所称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势态。也正是在这些年月,王朝开创了“十恶不赦”之治。

尽管汉律日臻完善,但400年的持存,也足以让它在岁月的风尘中寿终正寝了。特别是自董仲舒作《春秋繁露》以来,汉儒诸家对汉律皆随心所欲作解,造成律令多到狱官不可遍读的程度。而自后汉末期天下变乱以来,曹魏异军雄起,以严、简的原则,广修汉律,终有成就。

曹魏受禅初建,沿用汉朝的律令,乃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汉律繁多,逮及魏明帝(曹叡)时常用的律例即有26272条,共770万字。

魏明帝决心废除汉律,制定魏律。乃令陈群、刘邵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始成《魏律》18篇,用以治民。此外,另制《郡县令》45篇、《尚书令》和《军中令》共180篇,分别用以治理地方官吏、朝廷群吏及军中将士。魏律于滋是成。

魏明帝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两晋南北朝均相沿不改。此后并迄于清代,1600余年,“八议”一直是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之一。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德行之人)、议能(有大才干之人)、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8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东晋成帝之时,庐陵太守羊聃,为非作歹,滥施刑杀,有一次竟错杀200余人,“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于“议亲”之列,后来又由其甥女琅邪太妃之请命,竟免除死刑。

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是,魏国设置博士讲解法律,并用郑玄学解释律令。律博士之职,开一代先例,影响深远。魏晋及隋唐时期,一批深研律学之干兴起,并对中国法制铸成了不少创制。

律律至隋时全文已佚,只在《晋书•刑法志》中存有《魏律•序略》,具体律条则语焉不详。但无论如何,魏律仍旧是一个文书巨头。所以取魏而代之以晋的司马氏,更是在魏律上大动手足。实际上,早在曹魏之时,贾充、杜预等人,就奉时作晋王的司马昭之命删改《魏律》,新律直到晋武帝泰始三年制成,次年颁布,称《泰始律》。

这个时期的王朝基本上都是短命的,然而晋律却有一个好寿命。《泰始律》不但行于东晋,而且直到南朝梁武帝为止的237年间,一直沿用,成为六朝中沿用最久的法律。南朝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淡为高逸,以法理为俗务,因此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变革,也是南朝萎靡不振的情势所成就。

与南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朝雄心壮志,大势开拓,立法上也积极跟进。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分别修订了《北魏律》、《麟趾格》、《大统式》、《齐律》和《大律》。其中,《北魏律》被认为是集当时法学文化之大成。它融进了中原士族得以承传的汉学,河西流亡寄居儒者所保持或发展的魏晋文化,以及江东所继承的西晋以来的律学。

另一个北系法律的典范《齐律》,则对唐宋继承北系法制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齐律》的修成共用了10余年的时间,有949条,12篇,包括律、令、格等种类。《齐律》定有刑名5种,即死刑、流刑、刑罪、鞭和杖。该律还首创“重罪10条”之禁令: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皆为严刑之列。“重罪10条”皆不准议请减免,是齐律开的先例。

“十”字在汉语语境中,意味最多、全满。十恶不赦,便是恶贯满盈。指称一个人“十恶不赦”,就是言此人罪大恶极,绝不可宽恕。从北齐之时逐步形成的“十恶不赦”的刑法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末期。

北齐号称鲜卑族,但因其依恃士族的支撑,儒学在其政治统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齐政权虽然受自东魏,但其律令的制定,以曹魏两晋法律为蓝本,且曹魏时期培养出来的一批律博士,对齐律的影响也十分明显。

纷繁的政治变乱让人眼花缭乱,而法学专职人员的崛起,却引人注目。在中国法制史上,西晋法学理论家张斐十分有名。在其著名的《律表》中,张斐对晋律中的重要名词作了简要而明确的解释,例如,“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知而犯谓之故”,等等言语,有为法律上的行为作定义之意。在司法审判方面,张斐强调:“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这可以说是文人视角上的一种想法与心念。

作者:何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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