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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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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台编导蔡玉玲采访7/21袭击案 查车牌罪成申上诉 法官押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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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前外判编导蔡玉玲,2020年制作7-21元朗袭击事件一周年电视特辑,透过车牌查册寻找事发时怀疑运送木棍等武器的汽车车主,被警方控告查册时作出两项虚假陈述,去年4月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判罚款约770美元,成为首位因查车牌被定罪的新闻工作者。

香港电台前外判编导蔡玉玲因报道7/21元朗袭击事件,申请车牌查册搜集资料,被判两项”虚假陈述”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美国之音/汤惠芸)

香港电台前外判编导蔡玉玲,2020年制作7-21元朗袭击事件一周年电视特辑,透过车牌查册寻找事发时怀疑运送木棍等武器的汽车车主,被警方控告查册时作出两项虚假陈述,去年4月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判罚款约770美元,成为首位因查车牌被定罪的新闻工作者。

蔡玉玲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以厘清涉及公众知情权及新闻自由的查册工具,是否符合香港法律精神。案件星期一审理,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押后于3个月内颁下书面判词。

香港电台新闻专题节目《铿锵集》前外判编导蔡玉玲,2020年5、6月期间,制作7-21元朗无差别袭击市民事件一周年电视特辑,名为《7-21谁主真相》,她两度透过车牌查册寻找事发时怀疑运送木棍等武器的汽车车主,让观众了解事发时更多细节。节目播出后引起社会极大回响。

蔡玉玲成首位车牌查册被定罪记者

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 (照片中間) 在2021年1月首次出庭 (路透社資料照片)

节目播出后约3个月,蔡玉玲被警方上门拘捕,指控她透过车牌查册方式取得7-21事件现场车辆的车主资料,警方怀疑她不正当使用资料,控告她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

蔡玉玲去年4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虚假陈述”罪名成立,判罚款港币6,000元(约770美元),成为首位因查车牌被定罪的香港新闻工作者。

蔡玉玲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案件星期一(8月29日)进行聆讯,由法官李运腾处理。

过去数十年新闻界都有车牌查册

代表上诉人蔡玉玲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提出多项争议,包括本案中申报车牌查册用途为“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是否属于“虚假陈述”;以及必须考虑被告是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陈政龙表示,香港《道路交通条例》订明运输署署长收到车牌查册缴费后,“须(shall)提供相关资料”,有关的条文用词由1956年立法时沿用至今。直至1995年因应《私隐条例》立法,政府2011年向立法会提交修例文件,提及在2010年度,近半的车牌查册申请中,约有2万多宗并没订明用途,当中数千宗申请由传媒提出,陈政龙表示,过去数十年都是这样运作。

陈政龙引用当时立法会讨论相关条例修订时,立法会议员林健锋发言提及,多宗查册由物业代理及传媒提出,关注政府修例会否对相关行业构成影响。政府当时回应时表示,明白公众有知情权,业界人士仍然可以索取所需资料。

法庭不应一刀切剔除传媒车牌查册

陈政龙表示,本案作出车牌查册背景,是蔡玉玲发现7-21元朗白衣人袭击市民事件,事发当日怀疑有人使用涉案车辆运送武器,车辆有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由于涉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用途,所以本案车牌查册与交通及运输有关,亦有合理原因确认车主身份。

陈政龙表示,法庭不应太狭隘地定义“交通及运输有关”的定义,因此本案并非“虚假陈述”。但原审裁判官当时一刀切地认为任何传媒车牌查册,都不包括在“交通及运输”相关事宜。

律政司指条文清晰申请人不应隐瞒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表示,车牌查册网上申请表,清楚列明3个查册资料用途选项,包括“进行与运输相关的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和“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申请表必须剔选“声明属实”的字句,没有含糊的地方,认为上诉人填表时剔选“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但车牌查册资料用于新闻报道,明显不属于“交通与运输有关的事宜”。

刘德伟表示,上诉人不会认为新闻报道包括在“交通及运输用途之内”,即使申请查册时,表格内3个选项用途都不适用,蔡玉玲亦不能选择错误的选项,隐瞒车牌查册的真正目的。

法官质疑,为何网上申请表没有提供“以上皆非”或“其他”的选项﹖

刘德伟重申,“交通及运输有关事宜”所指的是申请车牌查册证明书的用途,而不是有关车辆的使用过程,否则只要涉及车辆的情况都被视为与交通相关,车牌查册可能被滥用,他强调传媒取得车主资料用作报道,并非条例的预期目的。

法官质疑律政司自打嘴巴

陈政龙表示,运输署2011年提出修例时,向立法会提供一份一览表,列出非登记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没有相关书面同意仍可向署方申请,取得车主个人资料,当中包括律师为根据《高等法院规则》对债务人进行讯问。

刘德伟表示,由于政府提出修例最终不了了之,署方当时提供的建议例子一览表对法庭的协助有限。

法官李运腾质疑,如果根据律政司的说法,运输署提供的追债例子亦不属于律政司声称的查册范围内,就会出现矛盾有如“自打嘴巴”。法官又认为,署方自己都会搞错,一般市民不能够正确理解条文系并不奇怪。

法官指本案有点复杂押后颁书面判词

法官提及,本案是首宗因车牌查册被定罪的案件,而记者使用查册系统调查车辆资料,“古往今来都是这样做”,从来未有人指出这样做是违法。

法官又表示,一般市民不会了解立法原意,而相关争议在本案之后才出现,认为蔡玉玲可能以为,她希望了解相关车辆用途,就是与“交通及运输相关”事宜,加上过往一向没有人因而犯法,便进行车牌查册。

陈政龙补充,蔡玉玲作为记者,希望报道有关车辆在路上的用途,她是否能够肯定相关目的“与交通及运输”无关?他又质疑律政司的逻辑有误,如果查册的目的只能用于“交通与运输相关”,而律政司为本案进行查册取得的证书作为呈堂证物,也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法官李运腾形容本案的议题“有啲(点)复杂”,他需时研究,将押后于3个月内,即是不迟于11月28日颁下书面判词。

蔡玉玲冀上诉为新闻自由尽一点力

上诉聆讯结束后,蔡玉玲在高等法院外接受传媒访问表示,案件已经进入上诉及司法程序,她不会评论胜算如何,留待法官裁决。她又表示以平常心面对这次上诉,坚持做自己认为应该做及可以做的事情。

蔡玉玲表示,提出上诉并不是为她自己被定罪,主要是为整件事情的性质,希望透过这次上诉,为香港的新闻业界及新闻自由尽一点力。

蔡玉玲说:“希望由法庭裁决,我们(新闻界)一直行之有效,一个涉及公众知情权及新闻自由的查册工具,究竟在香港的法例当中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可以这么狭义地演绎,车辆登记证明书的使用用途,一刀切地将传媒任何使用车辆登记证明书,那怕是作为报道的调查新闻,或者是一些涉及公众知情权的案件,上次的案件就是一个对(新闻)业界带来负面影响的案例,我自己都希望透过这个上诉案,可以在这件事上面,希望能够为香港的(新闻)业界,或者是新闻自由方面尽一点力。”

希望新闻界失去查册的资料来源

蔡玉玲表示,各类的查册都是新闻报道相当重要的资料来源,其中车牌查册在香港新闻界多年来行之有效,在法庭上亦讲得很清楚,过去几十年来,香港的新闻记者使用车牌查册做了很多有价值,以及有关公众知情权的报道,包括“高官偷步买车”,以及一些不当使用车辆作非法行为的报道,她不希望新闻界失去查册的资料来源。

蔡玉玲说:“这些东西全部都是涉及公众利益的,而据我了解就是在我的案例之后,其实业界、即是很多新闻机构,基本上都停止了容让它们的记者去进行查册作报道用途,相信其实都对整个业界、对新闻自由、对公众知情权带来负面的影响,希望今次的上诉案例可以在这方面起到一个作用。”

力所能及为香港人做一些事

蔡玉玲获得美国哈佛大学尼曼奖学金,去年8月前往哈佛大学进修一年,研究独立及调查新闻媒体应如何发展和生存,最近返回香港。有记者问及,这个时候很多人都选择离开香港,为何蔡玉玲选择“反其道而行”回来香港﹖

蔡玉玲回应表示,香港是她的家,她喜爱这个地方,希望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香港人做一些事。

香港获奖记者蔡玉玲的支持者在法庭外举牌支持。(2021年4月22日)

蔡玉玲说:“香港系我屋企(的家),即是我喜爱呢个地方,我亦都希望自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可以为这个地方、为香港人‘做返啲嘢’(做一些事情)。”

蔡玉玲又表示,现在对香港新闻界而言,是一个相当挑战的时候,希望新闻工作者在自己的岗位继续努力。

蔡玉玲说:“我想现在是一个可能对大家(新闻工作者)而言,都是一个很有挑战的时候,其实大家都还是很努力在做很多事情的,能够同大家一齐继续工作,我是觉得很感恩及恩慰的,希望继续大家在自己的岗位都可以继续努力。”

2021年4月22日蔡玉玲因车牌查册,被裁定两项虚假陈述罪名成立,香港记者协会等8大传媒工会发宣言表示,警方拘捕蔡玉玲是错误的决定,律政司正式检控,是一错再错,法院裁定记者罪名成立,是错上加错,记者进行正常采访工作被判违法,是狠狠地摧毁香港仅余的新闻自由。

今日香港,记者因为履行职能,让涉及公众利益的资讯曝光,竟要负上刑责,是新闻界黑暗的一天、香港蒙羞的一天。

转载自 美国之音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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