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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8月 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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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原遭限制报道 申请司法覆核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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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香港支联会及其前副主席邹幸彤等人,被控《港区国安法》中“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邹幸彤早前就案件向法庭申请放宽交付审判程序报道限制,但遭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邹幸彤今年5月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罗德泉的决定。《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周二(2日)颁下书面陈词,批准豁免该案交付程序报道限制。

已解散的香港支联会及其前副主席邹幸彤等人,被控《港区国安法》中“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邹幸彤早前就案件向法庭申请放宽交付审判程序报道限制,但遭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邹幸彤今年5月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罗德泉的决定。《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周二(2日)颁下书面陈词,批准豁免该案交付程序报道限制。

邹幸彤早前根据《裁判官条例》第87A(2)条,向法庭申请放宽传媒报道交付审判程序的限制。法官李运腾在判词中提到,《裁判官条例》第87A(2)条的意思是,假如有人申请放宽传媒报道交付审判程序的限制,报道限制便必须解除,裁判官没有酌情权,唯有解除报道限制。

李运腾认为,原裁判官罗德泉拒绝申请的理由与“司法公开”原则背道而驰,虽然罗德泉声称他行使酌情权拒绝申请,但李运腾指该酌情权并不存在,认为罗官的决定属“越权”。

判词提到,即使假设有关酌情权真的存在,除非为秉行公义而“绝对必要”拒绝申请,否则主持交付审判程序的裁判官亦不应拒绝申请,而本案未能展示报道限制属“绝对必要”。惟法庭不会评论第87A(2)条范围是否过于广泛,以致侵犯同案其他被告公平审讯的权利。

罗德泉早前拒绝邹幸彤的申请,理由是基于放宽限制会令案件未审讯,便引起社会尖锐甚至带有攻击性的讨论,或会为潜在证人带来心理压力,甚至畏缩却步,有碍公平审讯而拒绝其申请。

目前多宗受外界关注的政治案件都有报道限制,例如47人案、支联会案等多宗涉《国安法》案件。有报道引述法律界人士指,今次高院的判词虽然无约束力,但下级法院一般会跟从,例外情况是律政司提出上诉并暂缓执行,若这情况没有出现,相关原则亦适用于47人案等交付程序,若被告申请解禁传媒报道,裁判官亦势将要批准。

责编 温晓平

转载自 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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