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投稿
星期五, 7月 29, 2022
Tuktuk,极速新闻!

港府反驳联合国废除“国安法”的要求 难掩法治空虚的事实

滚动 推荐 港澳台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7日对香港人权形势恶化表达关切。在一篇长达12页的初步报告中,委员会呼吁香港当局废除《香港国安法》,并在废除之前就应停止该法的执行。对此,港府发表长文驳斥称,港版国安法是在此前香港社会“暴力动乱”的背景下制定的,对委员会“毫无根据的批评”感到失望。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7日对香港人权形势恶化表达关切。在一篇长达12页的初步报告中,委员会呼吁香港当局废除《香港国安法》,并在废除之前就应停止该法的执行。对此,港府发表长文驳斥称,港版国安法是在此前香港社会“暴力动乱”的背景下制定的,对委员会“毫无根据的批评”感到失望。

联合国人委会与香港政府的“唇枪舌剑”

联合国人委会的报告是根据本月上旬对香港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而得出的,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率团接受委员会的质询。

根据报告,港版国安法包括转移嫌犯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未生效的中国的机关接受调查、检控,甚至受审,可能令香港实质上违反《公约》规定;特首拥有过多权力以致可能削弱司法独立;缺乏上诉机制等缺陷。委员会同时深切关注国安法实施后,包括工会及学生会在内的大量公民社会团体停运或撤离香港,促请香港避免做出打击结社自由的行动。

委员会称,港版国安法和刑事条例中的煽动罪限制港人行使国际人权公约中逾四分之一的人权自由,包括言论和结社等自由。中港政府需采取行动废除上述法例,期间须避免执行上述法例。

报告质疑,国安法的条文模糊、缺乏机制让被告挑战违反人权的措施,给予行政长官和警方过大权力。而由行政机关指定法官和决定是否以陪审团审讯,以及严格的保释门槛,都明显削弱司法独立和公平审讯权利。报告也关注,国安法容许案件移送中国内地审理,但中国并不是公约签署方,这么做或使香港违约。

联合国人委会的报告引起了港府的强烈不满,当日晚间,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表逾6000字的长文,对报告就港府在警方武力的使用及监察机制、司法独立、完善选举制度、新闻表达自由及集会结社自由等方面的指责进行逐条反驳。

文章称,制定《香港国安法》是为了让香港居民重新享有于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初的“黑暴期间”不能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港府夸耀国安法确实达到了预定效果,使香港恢复了稳定和安全。文章还指出,“国家安全一贯属于中央事权,国家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有权就此立法”。

香港的现实与港府的“空谈”

港府的回应除了反驳人委会的具体意见,主要突出了两点,一是中共的权威,二是《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效果使香港更加“开放、安全、有活力”。

遗憾的是,这两项在现实面前都是空谈。本月上旬,香港法院以参与或组织抗议活动为由,判处了两位高龄活动人士入狱。一位是患有末期直肠癌的75岁民权活动人士古思尧,另一位是常被香港示威者称为“王婆婆”的66岁活动人士王凤瑶。

古思尧计划在2月24日北京冬奥会开幕当天,携棺材到香港中联办门外抗议,未出发即被港警国安处拘捕,被控企图做出或准备做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行为罪,被判9个月监禁。王凤瑶则因警方指控的两项“非法集结”罪被判处8个月监禁。此前两人均多次被港警逮捕。

不仅是两位高龄活动人士,港府日前还在坚持对2019年721元朗西铁站袭击事件的参与者进行拘捕监禁。26日,一名42岁此前拒绝保释候查的何姓男子被捕。事隔三年,港府共累计拘捕66人,其中至少7人“暴动罪”成立,被判监3年半至7年。

《香港国安法》已成为专门针对香港抗议者及活动人士的摧残工具,几乎任何形式的抗议或集会都可能被定为犯罪,数以千计的抗议者和民主人士被逮捕和监禁,甚至和平、非暴力的抗议行为都会被“一视同仁”地打击。

美国圣母大学全球政策事务专家沈美琪将《香港国安法》视为香港法院的武器,为政府决策背书。他说,“在香港,我们曾经为我们的法治感到自豪,但现在虽然香港仍有法治,但法律已经变成了为政府服务,而不是为社会服务。香港政府虽然不是对公民社会进行彻底的镇压,但仍然修改现有的机构,使其为政府的目的服务”。

通过港府对国安法的运用来看,港府追求的是更加一致、统一的声音,任何反抗思想及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港府针对联合国人委会的回应表明,香港当局或许将继续针对公民社会进行严酷甚至变本加厉的镇压。

将与国安法并行的“基本法23条”

现如今,香港还有走向更为极权的社会的风险。警察出身的香港新任行政长官李家超本月上任以来,在极力拥护《香港国安法》在香港社会的关键地位,还频频提出推进基本法23条的立法。

所谓基本法23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首任特首董建华曾于其任内推动相关立法,招致香港2003年七一大游行,随“立法条例草案”被撤去,董建华承诺先搞好经济,与市民达成共识后再立法。

港府坚持认为,基本法 23条与《香港国安法》不冲突,只有“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两项被《香港国安法》涵盖,其他罪类只是部分被《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涵盖。

近日,中国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讲话中提到,“任何人、任何时候,胆敢挑战‘一国两制’底线,胆敢反中乱港、反中乱澳,必将受到严惩”,被认为是替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进行思想部署,使港府不得不更为紧迫地考虑立法议程。

港府行政会议召集人、前保安局长叶刘淑仪此后表明,23条立法须考虑国际新形势,再加上23条中有两类罪行针对外国政治组织的联系,令人相信,条文会有相当部分针对外国组织或外国在港机构和人士。这表明,基本法23条的相关法条与《香港国安法》一样,都蕴含有“长臂管辖”的要求。

对此,联合国人委会在报告中敦促港府日后就基本法 23 条有关的国家安全罪行立法时,须确保能广纳不同意见和透明,促进公民社会和公众能自由开放及有意义地参与,并因应包括委员会在内的国际人权机制就《香港国安法》所表达的关注,令新制订的 23 条立法能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完全相符。

可惜,委员会高估了香港政府的权限,中共绕过立法会在香港强推的《香港国安法》以及在中共压力下正逐步推进的基本法23条立法怎么会因香港当局的意见而产生变化?也可以想见,当联合国人委会就基本法23条进行质询时,香港当局将以怎样的话语回复。

订阅评论
提醒
guest
0 评论
内联反馈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