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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7月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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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憲法爭辯:19世紀案例證煽動即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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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是否符合人權法?兒童故事有否煽動分裂?隨著備受關注的香港「羊村繪本案」審訊進入尾聲,雙方的辯論由故事解讀上升至憲法層面,控方更祭出150多年的案例作為理據。

(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言語治療師工會因涉嫌出版一系列以「羊村」為主題的兒童繪本,5名工會理事被控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案件繼續在香港區域法院審訊,本週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辯雙方就此案的最大爭議點–煽動罪是否合憲、繪本的兒童故事有否煽動意圖–進行辯論。

被指控的3本兒童繪本包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內容講述「羊村」的羊群合力對抗來自「狼村」大灰狼威脅的故事。控方律政司指稱,那些故事是比喻香港和中國內地的族群對立,煽動反中情緒,宣揚分離主義。五名被告分別25至28歲,從去年被捕至今已還柙接近一年。

羊村繪本案是香港幾十年來,第一宗不認罪受審的煽動刊物案件,它將成為指標性案例,影響往後煽動案的裁決。因此外界格外關注,法庭會如何處理煽動罪的憲法爭議,以及它對言論自由定下的限制。

爭議一:違反憲法自由保障?

煽動罪的合憲性是這場官司的最大爭議點之一。代表控方的律政司表示,法庭應該在國安法和煽動罪的立法背景下考慮這個問題。控方引述英國1868年的案例稱,煽動罪是反社會罪行,「幾乎等同叛國罪」,旨在引起對政權的不滿、反抗、藐視或仇恨,對國家的不忠,並製造社會混亂、起義甚至內戰。

控方又引用另一個19世紀的英國案例,稱處理煽動罪時不止考慮該字眼本身,還有語意和當時的社會狀態。控方指言論自由並不受限制,羊村繪本含反中情緒,破壞一國兩制底線。而2019年社會動盪演變為國安風險,導致北京訂立港區國安法;基本法亦列明訂立23條的憲制責任,反映政府須把煽動罪行遏止於萌芽階段,符合維護國安的正當目的。

辯方表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規定,會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條文須具法律確定性,讓市民清晰知道如何遵守,而且限制要合符比例。辯方認為煽動罪違憲,因為「憎恨」、「離叛」等字眼定義過於模糊,人們在寒蟬效應下害怕被捕而不敢提出政治異見,因此不合比例地限制自由。對此,控方則聲稱「真誠的政治批評」是容許的,只有鼓吹革命和仇恨才違法。

辯方同時提出多國例子,包括澳洲、加拿大、新西蘭、印度、新加坡、肯亞、烏干達、坦桑尼亞等,都已相繼廢除煽動罪。其中新西蘭法律委員會說,該罪可能被濫用來懲罰異見者。

被指控的繪本包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

爭議二:何謂煽動?

控方認為,只要證明繪本具煽動意圖、被告知情而有意圖發佈,即可定罪;而不需要證實有讀者的確被煽動,即使沒有煽動暴力,也屬犯罪。控方舉例說,假若有大學生受薪派發港獨傳單,即使他不支持港獨,但必定明白內容,便屬於犯煽動罪。而如果有外國遊客做同一件事,由於他不懂中文,看不懂傳單內容,就不構成犯罪。

例如《羊村十二勇士》,控方指控故事內容影被中國公安在海上拘留的「12港人」,旨在挑起讀者對中央政府、法院和軍隊等的憎恨,構成煽動。控方承認煽動罪條文字眼籠統,但目的是為了涵蓋各種危害國安的狀況;又引述英國反恐法案例及歐洲人權法,即使不是煽動暴力行為,同屬犯罪。

辯方則反駁,繪本角色全是虛構的,否認控方對故事的詮釋;相反,不同人對繪本和社會事件都會有不同理解。辯方大律師批評控方「盲人摸象」,從激進讀者的角度錯誤解讀繪本,事實是繪本沒有宣揚港獨和呼籲制裁,不具煽動性。而繪本故事的結尾是開放式問題,並非如控方所說必定會煽動武裝抵抗。

辯方也認為在普通法下,應該要證明煽動行為會引致暴力才能入罪。舉例香港回歸前立法局曾通過修法,要求煽動罪包含此元素,只是最終法例沒生效;2003年港府嘗試推動23條立法時,亦建議把相關條文限制於煽動暴力或騷動,可見當局認為現存條文太嚴苛。

《蘋果日報》创办人黎智英也以“煽动刊物罪”被指控。该罪由港英殖民政府在1938年訂立,1967年之后就没在用过

羊村案的影響

「煽動刊物罪」由港英殖民政府在1938年訂立,針對反英的異議分子,自審判1967年「六七暴動」的左派分子後便沒有再用過,及後港英政府亦制定了《香港人權法案》。直至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相關罪行才重新動用,當局稱之為在國安法時代下被「激活」的現存法例。

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亦被用作起訴新聞工作者。《立場新聞》前總編及署任總編正因此罪還柙候審,兩人早前表示打算不認罪,案件訂於今年10月開審。《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6名報社高層、編採人員及公司,同樣遭控此罪。

转载自 德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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