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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7月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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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自规局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竟然指鹿为马,宋西章父女诉两行政机关案二审网上开庭

不平则鸣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7月20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11点40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审理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诉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许昌自规局)政府信息公开、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但其开庭时间比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10点,足足晚了1小时40分钟,也未说明理由。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7月20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11点40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审理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诉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许昌自规局)政府信息公开、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但其开庭时间比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10点,足足晚了1小时40分钟,也未说明理由。

宋西章1948年参军,可谓劳苦功高。2022年6月29日《今日头条》介绍了宋西章的事迹,令人肃然起敬。但在现实生活中,宋西章却遭遇了两次强拆。强拆的理由是,宋西章的房屋已经被征收。宋西章从来没有听说其房屋被征收。

2021年5月26日,宋西章父女向许昌自规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 82号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及其批文。经补正,2021年6月9日,该局向宋西章父女送达了许自规公开(2021)4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并附有相应的附件。其关键问题是,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宋西章父女申请的政府信息相符。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庄82号是否在上述文件的征收范围内。

据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与宋西章父女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相符。

宋西认为,原审转移了争议焦点,即犯了“转移话题”的逻辑错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文件与宋西章父女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相符。但原审将争议焦点转移为“被告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告知行为己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的的复议决定是否应被撤销。”但原审归纳的争议焦点语句不顺,文意不通,且只字不提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文件是否与宋西章父女申请的政府信息相符。即,宋庄82号是否在上述文件的征收范围内。

宋庄82号位于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其要害是,上述两《批复》的相应附件中,并未载明征收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集体土地。即,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与宋西章父女申请的政府信息不符。

从附件《许昌市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来看,征收范围包括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五、六、七和八组的集体土地,并未征收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集体土地,即宋庄82 号不在该批次的征收范围内。

再从附件《许昌市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来看,征收范围包括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五、七和八组的集体土地,也未征收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集体土地,即宋庄82 号不在该批次的征收范围内。

据上,宋庄82号房屋所在地系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集体土地,而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并未显示征收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集体土地,即未征收宋庄82号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换言之,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的文件,与宋西章父女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符。故应当撤销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许自规公开(2021)4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许昌市政府作出“维持该局的行政行为”之复议决定,也应当撤销。

宋西章父女认为,宋庄82号位于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但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文件,并未显示征收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集体土地,即宋庄82号不在征收范围内,换言之,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与宋西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符。

值得一提的是,原审法官到实地调查,以便查明宋庄82号是否在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以及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是否在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从而进一步可确定该局提供的政府信息的文件是否与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相符。2022年3月11号,原审到现场调查令人感动,但遗憾的是,原审判决书只字未提调查情况,即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判决错误。

二审庭审调查中,该局辩称,《许昌市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和《许昌市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只显示征收耕地,不显示宅基地。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1、《许昌市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显示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居民点(包括宅基地)。其最右边一栏显示征收大坑李社区委员会七组的居民点等1.8485公顷,但没有显示征收大坑李社区委员会九组的居民点。即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居民点(包括宋庄82号)不在征收范围内。

2、《许昌市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显示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居民点(包括宅基地)。其最右边一栏显示征收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的居民点等0.3078公顷,但没有显示征收大坑李社区委员会的九组居民点。即大坑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的居民点(包括宋庄82号)不在征收范围内。

该局认为,其提供的两份附件(明细表),只显示征收耕地的面积,未显示征收宅基地的面积。这与事实不符,在逻辑上也说不通。如果宅基地征收不在明细表内,该局凭什么认定宋庄82号在征收范围内呢?岂不是信口开河?这无异于指鹿为马!

从两个明细表来看,既显示征收耕地面积,也显示征收居民点(当然包括宅基地)及独立工矿用地的面积,但宋庄82号(宋庄九组)并不在这两个明细表内,即说明含有宋庄82号的集体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换言之,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与宋西章父女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符。

宋西章父女恳请二审纠正原审错误,依法改判。

转载自 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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