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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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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确认以言可入罪 指打击港府等同打击中国 谭得志煽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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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泛民主派政党「人民力量」的前副主席谭得志(别号「快必」)在街站叫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口号,被一个中级法院裁定煽动罪名成立,是香港六十年来首宗因发表煽动文字而经审讯后定罪的案件。法官陈广池裁决,发表煽动文字罪行合宪,而打击港府的言论亦属打击北京的中央政府。案件将于月底判刑,被告会否上诉须待届时揭盅,在此之前,有关裁决会对下级的裁判法院有约束力,对同级的区域法院有参考作用。

香港泛民主派政党「人民力量」的前副主席谭得志(别号「快必」)2020年9月被捕,还柙1.5年后裁定煽动罪成。

有关裁决,与广被国际民主国家引用的原则和早前的官方说法不一致。根据国际专家订定的《约翰内斯堡原则》,只有当相关言论蓄意引发,并极有可能直接及立即引发有关暴力,才可受到惩罚。而港府在2002至03年期间就《基本法》23条进行立法时,时任法律政策专员区义国曾表明,「这套原则备受推崇,是关于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而限制言论自由和获取数据的重要参考材料」,港府草拟条例时已予以参考,认为建议与《原则》「大部份相符」。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亦曾表明,按普通法案例发展,「明确指出煽动的意图必须包括意图引致暴力、公众骚乱或扰乱公共秩序」;区义国亦曾指出,「批评中央政府或共产党,依然是合法的」。有关草案被指侵扰人权自由,最后因有约一成市民上街反对而被搁置。

由被捕至今已还柙一年半的49岁被告谭得志,被控14项控罪,当中一半控告他触犯发表煽动文字罪,控罪指他于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间,在香港五个地区摆设街站,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发表或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等,被告否认控罪,经审讯后,裁定当中11项控罪成立,包括煽动罪。

尚有23人可能受煽动裁决影响包括黎智英

身兼《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的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昨(2日)颁布裁决,当中就发表煽动文字罪行是否合宪的问题,辩方曾质疑条例中「煽动意图」定义过宽,有违人权法,故属违宪,而港府自1970年代起便没有就有关条例作出检控,便是因为港府意识到有关条例罪行与现代人权法并不相符;不过,陈官对此不表认同,指条例需与时并进,让法庭因时制宜地解读「恶感」及「憎恨」等概念性字眼,法例亦已列明四种抗辩理由作为平衡,因此定义并非过宽,而有关平衡有其区域性和本地社会情况的考虑,外国案例「不能有关键性的襄助」。他裁定,有关条例的罪行合宪,而多年来没动用或因社会及政治生态改变。

对于谭得志在街站上发表对国安法以致中共的批评,辩方律师声称,那只是指出弊端,不应被视为煽动;但陈官认为,被告的言论是政治宣言和谩骂,对国安法明显没有深入认识,只是陈腔滥调地指言论自由被侵犯,正正是政治人物煽动他人手法的技俩,认为谭并非合法批评,而是在煽动他人无视国安法、挑战警方公权力、甚至攻击立法会的建制派议员。

辩方又指,煽动罪中涵盖「女皇陛下」的言行在香港回归后应解读为北京的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但没有明文包括「中国共产党」,因此快必批评共产党的表达未必犯法。不过,陈官批评此说实属混淆视听,指中共在中国宪法具宪政地位,而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港府由中央根据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所产生,故此,「打击特区政府……亦是打击中央」,即使撇除涉及共产党的文字,亦认为被告有煽动意图,法庭毋须就批评共产党是否属于条例中的煽动此宪政议题作出裁决。

陈官裁定,被告在不同场合带领在场者高叫「光时」、侮辱警方及其家人的口号,煽动意图明显不过,目的是讨好同路人,寻求支持以求在民主派初选中胜出,继而进入立法会抗争,裁定他11项罪名成立。至于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及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等三项控罪则罪名不成立。

案件现押后3月31日作出裁决,根据法例,干犯煽动罪首次定罪可囚两年,再犯可判囚三年。

现时尚有23人或公司被控煽动罪,当中约半数属新闻工作者,包括现已停止运作的《香港苹果日报》和网媒《立场新闻》。较早前,市民曹雪芯和黄俊伟制作并派发被指支持香港独立的传单,二人承认煽动,分别判监13.5个月和接受更生中心教导,而谭得志则是首宗经审讯后由法庭裁定单纯发表言论亦属触犯煽动罪的案件。

转载自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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