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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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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给后人以新闻自由——透视老大帝国真面目
·江泽民终究要面对“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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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和谐社会:程益中不能自由领奖,师涛被判刑


   一个和谐社会,一个号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如果仍然对常识那么忌讳的话,如果仍然不能正视公民对于免于恐惧的自由的渴望和诉求的话,一个显而易见的根本性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那就是:其执政的合法性何在?其执政府存在下去的基础何在?
   从字面上琢磨,所谓“和谐”,“和”就是“禾”与“口”,按照一位知识老人的话讲就是“人人都有口饭吃”,“谐”就是“大家都可以说话”,社会的公正与平等,人权得到保障,政府的职能不越界也不缺位,实现民主和宪政,建立公民社会,才能使我们这个社会真正实现“和谐”、“稳定”、“长久”。
   但如今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很多国内披露和国内不能披露而国外公开披露的种种事实真相可以看个清楚、明白。比如前南方都市报总编辑程益中获得世界新闻自由奖,但是他却不能亲自领奖。今年4月30日,程益中公开了他对于自己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予的世界新闻自由奖的答谢致辞,说他基于常识和对自由的认同,却在现实面前却不免陷进一个不能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处处无所不在的“老大哥”式的控制之中。他说,如果愿意背离常识,所谓免于恐惧,所得到的报答偏偏是“猪栏里的丰衣足食”。本来,他的一篇答谢词是在5月3日的颁奖现场发表的,可是他未能得到亲自领奖的特许——共产党国家各种各样的机会和条件都是党特许、给予和创造的,党如果不给予特许、制造,自己根本不可能获得这样的特许,这样的机会。所幸的是,在网络空间条件下,程益中先生的言论自由是阻挡不住的,正如新闻自由是民主国家区别于专制国家的重要特征一样,如果自称民主的国家,其民众不能得到新闻自由,那么他们一定在渴望与争取新闻自由,一定在期待未来的新闻自由——总有一天能够得到新闻自由——自然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而是付出代价换取的。程益中先生和他的两位尚在监牢中的同事喻华峰、李民英已经付出了极其沉重的代价。
   三人的不幸遭遇,使我想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副主席杨杏佛、江苏镇江《江声报》经理兼主笔刘煜生(1933年1月21日被江苏省政府未经审判枪决)和上海《申报》老板史量才的更为不幸的遭遇——要知道他们的不幸是发生在乱世——是国民党残酷而血腥统治下。杨杏佛是美国哈佛大学博士,国立中央研究院的总干事(院长为蔡元培),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执行委员、副主席(主席是宋庆龄),应该说是国民党当局的人。可是,他却因为与蒋介石的妻姐宋庆龄一同创办了以保障公民言论、结社、集会和游行示威自由、营救政治犯为目的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又称人权保障同盟),要求保障人权,呼吁释放政治犯,自然让蒋介石恨之入骨,报复肯定少不了。但是,老蒋先选择杀谁呢?若杀自己的妻姐宋庆龄,有很多的不便之处,一是她是国父兼国民党总理孙中山的遗孀,二是她是自己的妻姐,与宋美龄是同胞姐妹,三是一旦杀了犯了众怒,无法平息,一世的耻辱都无法翻身。想来算去,还是杀一个杨铨(杨杏佛)更为方便,一是以此恐吓宋庆龄别走得太远,二是起着杀一儆百的效果,让其他敢于挑战蒋委员长权威的异议分子和共产党见好就收,否则就要列入黑名单,一个个地收拾。最后,蒋介石下手绝不手软,杨杏佛就成了蒋介石屠刀下的冤魂——1933年6月18日被国民党特务头子戴笠派出的凶手枪杀于上海法租界中央研究院其家门口——国民党对异议者实行的是白色恐怖。杀一个两个还不够,1934年10月14日,国民党军统特务还在沪杭公路上枪杀了著名报人史量才,以高压政策恐吓异议者和试图营救政治犯和为释放政治犯呼吁者。鲁迅先生有句话值得一读,他说:“可见今天的国民党当局,只要是爱国者就都是共产党,就都要加以消灭……”(冯雪峰《回忆鲁迅》, 1957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史量才被枪杀后,蒋介石和汪精卫还猫哭老鼠般下令上海和浙江两地政府严查,悬赏一万元捉拿凶犯。事实上蒋介石已经发给有功特务奖金五千元。据当年的特务头子沈醉回忆,特务拿到五千元奖金后半开玩笑地说,如果自己破自己的案,倒可多得五千元的奖金啦。特务此言此行,可见国民党反动政府屠杀政治犯的本来面目(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此处,顺便谈一句,国民党主席连战于国共第二次谈判60年后的2005年4月底至5月初到大陆访问,却没见他公开提到台湾的民主化进程和普世的民主和自由理念,以及当年国民党的大屠杀。他今天如果还有历史耻辱感和爱国情意的话,就应该代表国民党向历史上被屠杀的共产党、国民党异议人士、各种政治犯和普通民众、仁人志士表示忏悔和歉意,并向天下人谢罪——如果今后国民党还继续在中国大陆存在下去,保留其合法性和存在基础的话。
   现在,也就是七十多年后,天地几经翻覆后,不幸的事情又发生了,就是号称民主的共产党国家里还继续有独裁的国民党执政的国家里才有的报人获罪,如广州南方都市报总编辑程益中等人被捕,随后喻华峰、李民英被判刑,虽然程益中被关押180天后释放,但仍然受到打击和迫害。政府以人民的名义惩罚他们,是不是也要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呢?现在不是乱世,和平时代应该是和谐为主题,不应该出现新的政治犯——历史上的政治犯已经够多的了,政治犯的出现恰恰说明现在这个社会是不和谐的,而且是专制的,非民主的。民主和宪政,新闻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对立面的价值,建设公民社会,都是当今全世界人民追求的普世价值观和基本常识,为什么至今还有人要继续以此为敌,开历史倒车,走自己的狭窄小路呢?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3年时有一句名言,叫“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我想给胡锦涛捎句话,就是想补充一点,就是“聚精会神搞公民社会建设,一心一意谋宪政国家发展”。我认为中国目前最大的和谐和最大的稳定就是公民社会建设和发展宪政国家。公民社会建立了,法治和自治相结合,中国的稳定有了基础;宪政国家发展了,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和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监督、选举产生和管理边界有了最高宪法的界定,我们的国家就避免了朝代更替的危险,从而可以由宪法和法律来依法决定政府的平稳更换,政府的平稳更换仍然可以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完整,不会出现类似中华民国倒了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朝代更替。
   没有宪政,没有公民社会建设,广大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就难以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具体说吧,程益中获奖就是一例,如果有了宪政,自然也就是异议的自由,程益中获奖虽然不会被广大民众所热烈关注,但大众传媒总可以自由报道这一消息吧。可是,眼下不幸得狠,我没有看到有电视台、报纸报道这一新闻界值得骄傲的事情。今年1月17日,共产党前总书记赵紫阳逝世,应该是特大新闻,因为广大民众都熟悉这位前总理和前总书记。同样不幸,电视台没有报道,报纸也都是统一格式,都是报纸最不显眼的地方。为什么会这样呢?赵紫阳是国家的敌人吗?不是。那么,赵紫阳是广大民众的敌人吗?不是。既然不是国家的敌人,又不是广大民众的敌人,那么他到底是谁的敌人呢?难道他是他曾经担任重要职务的共产党的敌人吗?我看不是。如果要是的话,为什么不把他开除出党,不把他的罪名公布?遗憾的是,他不是敌人,却得不到相应的同志和总书记级别的尊敬和待遇,这到底是谁的决策,谁的主意?难道赵紫阳也不能像普通的知识分子一样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不能得到异议的自由,无法享有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他可曾经是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总书记啊。再举一个最新的例子,今年4月30日,著名记者、湖南《当代商报》编辑部主任师涛在湖南被判刑10年,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这与当年上海著名维权律师郑恩宠因向境外传播内参被判刑是一样的罪名。这里就要谈谈什么是国家机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宪法,我敢肯定这个国家——包括这个国家执政党的所有,甚至一草一木的位置都是国家机密,甚至是国家绝密。但是,一个国家要有了宪法,有了言论和出版自由,国家机密就不能随意地指定,而且政府也没有权力超越宪法来认定什么是国家机密。政府只是国家的一个工具,不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机关,怎么能够认定什么是国家机密呢?他们只能认定什么是政府的信息——或执政党关于国家大政合法的信息,能否早些时候公开,而不是机密。如果说,政府或一个党都可以认定和指定国家机密,那么公民根本就不能得到免于恐惧的自由,因为政府可以根据自己随时随地的意愿制定国家机密的标准,随时随地把一些文件定为国家秘密,随意制裁能够得到或无意看到这一国家机密的个人。师涛的案子,还有郑恩宠的案子,都是牵涉宪法的案子,又都是政治案子。党不是国家,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如果说宪法不能保障个人的权利,法律也就不能保障个人的权利,个人就有可能被政治迫害。政治迫害,将来总会平反的,因为是迟早的问题。我认为,师涛的案子,一定要上诉,这是师涛的司法权利,宪法权利。师涛应当以宪法为捍卫权利的依据,凭什么安全部门可以认定国家的机密,凭什么在有宪法的情况下不能以批评的名义研究和公开执政党下发的文件,国家立法部门有没有授权安全部门可以认定和制定国家机密的权力呢?
   我知道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是因为水门事件下台的,可是泄露水门事件的华盛顿邮报记者却没有因此被绳之以法。为什么呢?恰恰是该报记者在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是破坏国家利益——他破坏的是不合格不称职尤其是不合法的美国尼克松政府,而美国尼克松政府并不等于美国。如果这个案子放在中国,那么涉案人就有可能因泄露国家机密——绝密被判刑。总统知情的水门窃听事件难道不是国家机密吗?华盛顿邮报的记者除了在美国不被追究,换个国家,就有可能被判刑。我知道在中国,秘密、机密、绝密,都属于国家秘密,对外传播或泄露,都有可能被判刑——不管有没有发生或导致严重的直接后果。这些秘密似乎随处可在。我知道,新华社及其各地分社主办的具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内参是可以订阅的,据说可以订到乡镇和村级,甚至只要是共产党员都可以订阅,有的内参一年大约500多元。这也是中国最大的特色,内参——国家秘密居然可以明码标价出售?这是不是出售国家秘密和非法或不正当获取国家利益呢(报刊社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还有北京《改革内参》也是可以订阅的,价格不菲,不过该杂志标明“有效期6个月”——也就是说过期了就不算国家秘密(当然,如此也算国家秘密法律依据何来?)了 ——订阅者有了相对的安全感,否则一不小心泄露就有可能被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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