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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冤案”引爆司法体制内的一颗颗定时炸弹
昝爱宗
无耻到家的非常无耻,非法到家的彻底非法,在今日司法领域层出不穷,岂止是惊诧国内,还震惊天下。其中屈打成招有之,冤死之有之,把牢底坐穿者有之,既有平民百姓,又有公安人员。目前从媒体公布的来看,那些因为种种意外而发现是冤屈的、屈打成招的所谓犯罪分子仅仅是冰山一角,或者说他们的被冤屈、被枉杀,就是投进今日司法圈的一个又一个定时炸弹,今日炸了一个,明日又炸了,炸得司法体制“体无完肤”,丑闻纷飞,惊天地,泣鬼神,虽前无古人,但后来者一直有。
看过美国大片《亡命天涯》(取材于电视剧《法网恢恢》)的观众应该有深刻的印象,由著名影星哈里森·福特饰演的金保医生,其妻不幸被杀,而他就是法庭认定的杀妻犯,被判处死刑。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以逃脱,追查元凶,直到真相大白,加在他头上的所谓杀妻罪行也得以洗刷。今天,媒体公布的一个杀妻犯佘祥林却没有美国大片中的那个医生那么幸运,先是被判处死刑,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改判15年,至今已经服刑11 年。但其中“不幸中的万幸”是,一是最终没有判死刑,二是所谓被杀的妻子现突然出现--原判的证据更加不足了,随后佘祥林被释放。4月1日《文汇报》以 “湖北一丈夫因‘故意杀妻’狱中含冤11年 ‘亡妻’复活引出弥天冤案”为题进行了报道,全国各地报纸纷纷报道并加以评论。如果中国的电影电视剧编剧们有心的话,可以此案改编成一部发人深思、警钟常鸣的中国“大片”来。希望中国广电总局开开恩,尽管安排此类内容的影视,包括几年前的张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都应该有荧屏或银幕上展现的机会,不光给广大警察、法官、检察官看,还要让全体公务员深思和广大民众了解,一个错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致命的,有可能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个人生命尊严损失殆尽。几年前昆明警察杜培武涉嫌杀妻也是先被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改判无期徒刑,直至真相大白被无罪释放。
比起佘祥林和杜培武所经历的“不幸中的万幸”来说,另一个杀人犯聂树斌却没有丝毫的万幸,他已于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3月15日《新京报》报道称:2005年1月19日,《河南商报》发表《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一文,报道了河北在逃嫌犯王书金所犯几起强奸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动交待的一起石家庄强奸杀人案。2月底该报记者从荥阳警方获知此案另有悬疑,立即前往河北广平县公安局调查,警方证实了这个令人震惊的结果--此案早有“凶手”,而这个叫聂树斌的未满21岁的小伙子已于10年前被执行死刑。10年间,他的家人接受了公检法三方共同认定的事实:1994年夏秋之交,聂树斌在一片玉米地中奸杀了一名38岁的女子。这位康姓被害女工当时正骑车途经此地。1995 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工作人员告诉他,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此前,历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复核后,这位年轻人最终背负两个极恶的罪名赴死--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3月15日《河南商报》发出报道,全国哗然。
“枪决10年陡起疑团”,媒体的大量报道还披露了这么一个揭露立功警察罪行和耻辱的细节: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文章生动细致地披露了聂树斌的“罪行”,并将他称为“凶残的犯罪分子”。而那时,一审法院尚未对聂树斌宣判定罪。如今,当年参与破案的警察焦惠广现已升官任河北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东华路刑警中队中队长,他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自己参加了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还写了一篇通讯,题目大概叫《青纱帐疑案》,发表在当年的《河北法制报》上。焦惠广说,案子都过去10年了,记不太清楚,你们还是到法院去查案卷吧。如果说,聂树斌当年确实属于冤杀的话,那么今日升官的焦惠广将被追究办错案的法律责任,同时他当年写的报道就是他以及所在警察局的最大耻辱。
行文至此,笔在发现3月29日《法制早报》披露河北又有一起冤案:“五次死刑”案十年后惊曝另有真凶,辩护律师呼吁最高法院提审该案。报道介绍,十年前,河北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等四人因抢劫罪被河北承德中院判处死刑。十年后,沧州监狱一服刑人员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承德命案真凶另为他人。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一个错误的判决仅仅是个案。然而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一个错误的判决将导致他们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生命的尊严,哪怕是最卑微的生命的尊严,都值得全社会平心静气、低下头来,进行认真地忏悔和深刻地反思……早在10年前,也就是聂树斌被指控强奸杀人的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审判长达13个月之久,被美国媒体称为“世纪审判”。最终,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被判定无罪。这就是美国的法制下的蛋。无论这个蛋是好,还是坏,总是重证据、重程序,办案要经得起历史考验。
“最终的公正和昭雪是重要的……因为这样,我们就在发现和承认法律受到操纵时巩固、重申和充实了‘法治’……‘法治’必须因其失误受到谴责,但也应根据它的完整记录作出评价。”美国法学教授柯特勒在知名著作《美国八大冤假错案》(原名为《美国政府的严酷审讯》或《美国的枉法滥刑》,1982年出版,199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译本)中强调:“法治”的有效性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首先,法律的内容必须是人所共知并易于遵守。其次,法律不是一种能力挽狂澜的庞然大物,它是由掌权者来保护和执行的。因此,掌权者在保护和执行法律时,必须公正无私,必须避免因政治需要或(与)个人利益而运用镇压手段(笔者注:“严打”算什么手段?);必须保持法律程序公开化;必须使全体人民真正(而不是名义上的)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和约束;必须允许人民根据法律进行反抗。掌权者还要有足够的远见,能够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而牺牲眼前的目标和利益。尤其重要的是,要使掌权者在执法时满足上述这些要求,仅仅依靠掌权者的“自我约束”是绝对不行的,必须在社会制度中建立分权制、即相互独立的权力机构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制度作为保证,必须有法律的自主性作为保证,使执法者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裁决。
对于柯特勒教授的这番精彩论点,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同时也希望那些掌握着犯人生死大权的审判者们好好品味这番话,判案时切莫那法律当儿戏,误夺他人性命,亵渎了神圣的法律,沾污了自己的良心,一生一世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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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192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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