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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爱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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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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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恶的标榜——读《读书》杂志2003年9期感想

   
   “自称盗贼的无须防,得其反倒是好人;自称正人君子的必须防,得其反则是盗贼。”这是鲁迅先生在《语丝》周刊(1927年12月17日出版)上发表的一段小杂感。
   凡是标榜自己如何如何好的,自然是不大靠得住的。比如二月河大张旗鼓地宣传的以“大公至正”自居的清帝乾隆,在大兴文字狱方面集古今之大成,一方面因文治罪,一方面以人治罪,却偏偏标榜自己不兴文字狱,是明君。如乾隆六年谢济世著书案,乾隆谕称“胗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二十年胡中藻案发,他又在谕中标榜“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人”;“胗御极以来,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人”。其实,就是这个专制王朝的头子最喜欢文字狱,煞费苦心地操纵这张天罗地网,打击异己。
   从1751年乾隆十六年起,也就是1736年乾隆元年新主入位15年后,他制造的文字狱一发而不可收拾,到1785年,一直呈高峰势。原故宫博物院所辑《清带文字狱档》共收录65案,有64案发生在乾隆时期。江西高校出版社的《三千年文祸》一书提到,乾隆时期的文字狱总数达一百三十起以上,“斩立决者”不会少于此数目。乾隆为文字狱的定罪拟刑甚为恐怖,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专门条文,但专制头子可以比附某项律、例定拟。最常见的是比附“十恶”大罪之二的“谋大逆”律条,“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正犯处以极刑(凌迟),家属从坐(正犯祖、父、子、孙、兄弟及伯叔、侄子年十六以上皆斩,十五岁以下童男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姐妹和儿媳配给功臣之家为奴),株连家族,十分恐怖。
   幸好,鲁迅先生没有生在乾隆时代,不然就会得罪对臣民大发淫威的乾隆,不早早窒息才怪。不过,鲁迅所在的时代,也不是没有文字狱的什么明君时代——只不过当时的国民政府自己的事情还顾不过来,鞭长莫及罢了。

   早在北洋军阀时期,鲁迅就上过黑名单,在国民政府时期,据说他还遭到过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的通缉,但他至少可以从容地“逃走”,可以“避到租界”,不至于“关在牢里”写作,更不会“识大体不做声”。而在那个“万马齐喑”的恐怖年代,谁可以最到超身度外呢?鲁迅先生的儿子周海婴在一本回忆他父亲的书中介绍,1957年“反右”运动,在当时“舆论一律”局面已具规模的情况下,一位在帝王面前战战兢兢的老先生罗稷南这样问毛泽东:“要是今天鲁迅还活着,他可能会怎样?”毛似乎也想了一想,然后便认真地回答:“以我的估计,(鲁迅)要么是在牢里还是要写,要么他识大体不做声。”
   对比乾隆,老毛并不是一个喜欢标榜自己“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的人,他如此直抒己见,自然不愧真命天子。但是,话说回来,只有毛可以这样说说,换一个人,不但不敢问,更不敢说了。据说,那位罗稷南先生听了老毛的“真情告白”后,内心的胆怯反而增加了。伴君如伴虎,谁知道老人家什么时候心情不好、心血来潮,自比秦皇、超越乾隆,让历史重演呢?
   最近,一位作者散木先生在《一个空白的选题》文中这样写道,鲁迅最是反对世界是“无声”状的,那么导致中国“万马齐喑”的原因是什么呢?用李泽厚的话说,这可能与中国文化中的悲剧意识过于稀薄、乐感意识却过于浓厚相关,也就是鲁迅揭橥的传统的“瞒”和“骗”的文化心理积淀、从“统治阶级思想”(即“统治思想”)到士大夫再到等而下之的民众的愚昧昏聩的生存方式相关,“久受压制的人们,被压制时只能忍苦,幸而解放了便只知道作乐,悲壮剧是不能久留在记忆里的”,鲁迅早就有心自己来颠覆和解构这种可以摧毁一个民族发展前程的悲惨宿命。所以他提出编写《中国文祸史》的想法,而这样一个选题,在中国历史上曾是一个空白,他动了心思去填补这个空白,但却苦于“居今之世,纵使在决堤灌水,飞机掷弹范围之外,也难得数年粮食,一屋图书”,缺乏编写这样一部宏构巨著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相应的心境,他终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地放弃了。本来,编写一本《中国文祸史》,可以为后人提供一个“刨祖坟”、“捣酱缸”的途径。可惜,鲁迅先生没有做到,后人也难以做到。笔者手中的一本《三千年文祸》,只是写了清末为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毁灭的种子——国民政府时期意识形态管理研究》一书,也只写了国民党执政时期的文字控制。粗率一本,不过十四万字,且有不少的讹误处。至于1949年以后,文祸、文字狱的历史,更鲜见有公开出版社出版,研究者也不容易见到了。
   在鲁迅时代,当时的政府自然也同乾隆一样大肆标榜自己“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而近代历史上看,晚清、北洋、国民党三朝,冠冕堂堂,没有一家是公开取缔出版自由的:“臣民与法律范围之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均准其自由”(光绪三十四年《宪法》大纲、宣统三年《十九信条》);“人民有书信秘密、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一九一三年《天坛宪章》);“于法律范围内,人民有……”(一九一四年《民国约法》);“人民有……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一九三一年《训政约法》);“人民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一九三四年《宪法》草案)等等(引自2003年第9期《读书》作者散木的文章《一个空白的选题》)。可事实上,压制言论,限制新闻出版自由,审查报馆,打击记者,比比皆是。由此可见,所谓的“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所谓的“人民有书信秘密、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不过是一种自我标榜罢了,甚至是一种“邪恶的标榜”,哪能当真执行呢?
   幸好鲁迅已于1936年告别这个“万马齐喑”的世界了,不然的话,那么他活不过1976年,要么他就像现在的巴金一样,不得好死,成为文化史上一枚干瘪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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