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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新闻出版言论不自由之典型案例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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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无法,拿新闻道德当标准却是靠不住的

   
   
   
   新闻立法,早已经是路人皆知的“老大难”问题,先不说立法有没有必要性,单单“新闻法”这三个字的概念,就有很多人搞不清楚。
   

   新闻法当然新闻的法,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保护新闻自由,也就是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至于有人说新闻立法实际上是限制了新闻自由,我认为这是对新闻立法的偏见或误读,说严重了就是歪理,就是无稽之谈。一个不能保障新闻自由的新闻法律,就不能叫做新闻法,也不能称之宪法国家(公民社会)的新闻法。这个新闻的法,顶多只能是粉饰太平、装模作样的新闻法躯壳,而不是真正的新闻法。当然,用最明了的话概括说,不能保护新闻自由的新闻法,根本就不是新闻法。
   
   在新闻无“法”保障权益的情况下,新闻从业人员怎么办呢?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是甘当一个统治者舆论的工具呢?在一个非常态的体制内,工具是不能不当的,他叫喊叫就喊叫,他叫咬谁就咬谁,让咬几口就咬几口。当然,任何事情,都事无巨细,一手难以遮天,既然有那么一个舆论工具,有这么一个说话的玩意儿,有时候自觉不自觉地要担当起舆论主人的责任,发挥自己是舆论主人的作用,这就叫做摸着石头过河,虽说喉舌是人家的,但还是有当自己的一次或几次喉舌的机会的,当仁不让。有时候,百密会有一疏,当自己拥有一次真正喉舌的机会还是可以大胆放言的的,得寸进尺的手段还是很管用的。
   
   新闻嘛,最基本的判断不是宣传什么就写什么,而是客观真实的什么就写什么,把新闻写得更真实,更注重细节,就可以让受众明白,新闻不是宣传,新闻就是最新最快的公开的新闻,不但要经得起受众的考验,还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历史的考验。
   
   新闻无“法”,仅仅拿新闻道德当标准却是靠不住的。所以,即使没有新闻法,实践新闻理想的新闻从业人员也不能不具备严格的新闻识别能力和基本判断的综合素质训练这一新闻准则,也就是说要在自己心里装着一部自己的新闻法,能够做到尽可能地揭示新闻真相,描述基本事实,而不是人云亦云,人家说什么就写什么。只有那些一味不动脑子只会当“吹鼓手”的家伙,才是十足的假新闻制造者,不但无“法”,而且无“德”。
   
   我认为,最可恶的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不但自己没有对客观事实的基本判断,还擅长把白说成黑,把正说成邪,颠倒是非,甚至连沉默权都不会使用,这就丧失了最基本的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道德。正如一个法官一样,如果不能秉公判案,他可以沉默,可以装聋作哑,但不能制造冤案,为虎作伥,把正义和公平玩弄于股掌之中,法律并不是黑白交易的私家武器。虽然事实上确实有不少法官把法律当作黑白交易的私家工具,这不仅仅是枉法裁判的事情了,而是充当了助纣为虐的黑社会老大角色了。
   
   法院助纣为虐是黑社会老大,而新闻从业人员如果连基本的事实都弄不明白,不能独立判断,而是颠倒黑白,人云亦云,弄虚作假,黑白通吃,惟利是图,那么这又与黑社会走狗有什么区别呢?
   
   新闻从业人员,我想都应该保持和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就是对基本事实的客观判断,尽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和透明,做到经得起受众的质疑和历史的考验。当然,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最理想的工作环境就是在实现宪政的条件下,通过宪法或新闻法来保障公民宪法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权利。有了这样的宪政,即使没有成文的新闻法,新闻自由肯定是可以得到保证的,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舆论可以在自负其责的情况下行使“第四种权力”,当好民众的无冕之王,有效地监督政府公开化,透明化,而不至于走向腐败,走向专制,走向没落和亡国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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