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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其实就是保证宪法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一个国家,制定一部宪法,只能说明这个国家有了一个形式上的受制于法的政府,有了一个标榜为广大人民服务的法治政府。至于宪法是否管用,人民是否买账,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没有宪法,就没有公民;没有宪政,就没有公民社会。人民只有在被称为公民的条件下,才是宪法治理下享有国家神圣权利的民众的准确称谓。宪政国家,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设计和制定国家的根本制度,通过法律限制和制约权力,通过法律确立公民的言论、出版、信仰都自由的权利,保障社会上有一个发达的市民社会,真正形成一个发达而且代表各方利益的第四种权力——服务于公众而不受政府权力控制的“公众的传媒”。政府之间的权力相互制约,民众的权利能够紧紧盯着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政府的一切须在公众监督下近乎透明的环境下运作,贪污和腐败相对就艰难得多,专权和黑幕交易就相对少得多。
这样的政府,就相对高效,相对清明,相对民主,相对稳定。
所以,美国的某个州就不可能有十几任交通厅长(或类似职务)接连落马,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副州长因为腐败而被判处死刑,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贪官在判逃国外时才发现这个以往宣传的好干部其实是个罪大恶极的腐败分子。
美国法律的有效运行,其根本点是这个国家是宪政国家,通过宪法来治理国家。两百多年来,美国的宪法特别务实,几乎不怎么变化,修正案也不那么频繁,不那么与时俱进。宪政其实就是宪法说了算,从来不会因某位总统的上台与下台而跟风,而改变,更不是把某种理想设定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出发点,然后再根据这些理想和预设的道德,来创建社会制度,引导人民前行。
有宪法的政府并非都能够实行宪政。有宪法但对统治者权力没有限制的政府,例如苏联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就不是立宪政府,更没有真正的宪政。一切伪宪政都是纸老虎,所以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不复存在。
立宪既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又要对政府深怀戒心。国家权力通过分配与分立、相互制约的方式存在,按照《美国的民主》作者的说法就是“有效防止了暴政的出现”。美国开国元勋、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杰弗逊认为,宪政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而不是信任基础上的。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听“要相信人”之类的话,而要使人、每一个人受法的约束,并不致为害。
宪政与民治是一致的,法律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这样的政府就不是人民的政府,这样的国家就不存在宪政。
民治政府的基础是人人有权利大胆而自由地说话、组成社会团体、对政府的大小决策提出怀疑和疑问。公民可以无拘无束地不受检查地发表意见,才能使政府真正关心人民——也就是选民,使政府权力在透明的条件下运作,可以和平地交接。如果不是所有人都有坦率陈词、听取他人言论和自己判断他人言论的价值的权利,那么各种选举、三权分立、宪法保障,便都是空的,或者是骗人的假玩意儿。作家蒋泥在新书《不死的光芒》(中国工人出版社)中这样写道:“宪法写得再好,不实现也等于一张废纸。”
一个国家的政府,最需要的就是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而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的基础,就是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这些自由都是以新闻自由为表现形式。美国的宪法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公民自由表达是法律不能禁止的,以言治罪、头脑罪、思想罪都是荒唐透顶的。自有人类以来,精神自由从来都是最无敌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垄断和有权掌握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制定绝对的标准,人为地指定某某叫真理,某某叫谬误。言论自由其实是持不同意见的自由,打击言论自由就是破坏宪法,摧毁宪政,打击民主——对某些专制政府来说,这就等于自己为自己揭开了“宪法是一句空话,是一纸空文”这个盖子。
宪政,并不是因为这个国家有了宪法就可以称之为宪政,一个被打肿了脸的汉子是不能充当胖子的,宪政是伪装不出来的。宪政就是设计政府的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如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又可以否决它。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经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的法律违宪,但总统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法官。总统执行法律,但由国会给钱。参众两院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互有对另一方的绝对否决权,因为法案必须经两院批准。总统由总统选举人选举,参议员由各州选民选出,众议员则由他们选区的选民选出。立宪政府就是依据现实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来设定,政府的职能只是“平衡”这些现实中的利益关系——而不是破坏,权力不会集中在某个人或某些人手里,统治者能够控制被统治者,但被统治者也能够制约统治者。这样就可以保证宪法的实现,就不会使宪法成为一纸空文。昝爱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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