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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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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舆论监督”岂不是偏袒政府、鼓励非法?

   
   (博讯2005年08月09日发表)
   
   
   

   
   【内容提要】“批评稿未经被批评者签字,不得见报”规定,就是让非法者为所欲为,无所顾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强奸民意,打击第四种权力,如此实乃是袒护政府,保护非法,最终沦为人民的敌人,被人民所否定。 如此“舆论监督”岂不是偏袒政府、鼓励非法?
    (博讯 boxun.com)
   
   
   
   昝爱宗
   
    无论是世界各国宪法(包括中国在内)通行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还是伟大的杰弗逊先生所言“宁要没有政府的报纸”,在中国都会走样,说严重了就是很难行通。如《南方周末》8月4日载,南京宣传部门近日下发的《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 》中规定,记者提交舆论监督稿件时,必须同时提交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否则擅自签发,一律作为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等。一句话概括之,就是批评稿件如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不能见报。
   
    如此规范“舆论监督”,说白了就是不让舆论监督,就是偏袒政府、鼓励非法。我通过多年采访得知,政府部门已经成为现在最大的违法集体,很普遍,比如各地热火朝天的 “首长工程”、“市长工程”,无不一路绿灯,快马加鞭,管他什么法律法规,书记市长一支笔,先上马再说。还有一些城市的地铁工程,国家计划部门还没有审批通过就已经上马了,美其名曰“地铁试验段”,难道纳税人的钱(所谓国家的钱)就可以如此挥霍?假如工程得不到批准,巨额经济损失怎么办?谁来填补这个资金窟窿?这里面又有多少民脂民膏被多少贪官污吏贪进腰包?
   
    回到主题,如果记者遇到这样的非法工程,这样的目无法纪,应该如何让被监督方签字?十有八九是对方不签字,报纸无法发稿,还谈什么舆论监督?一张报纸,不能说真话,如干巴巴的行政公文又有什么区别?
   
    舆论监督,不是媒体非要监督不可,而是用眼睛盯紧公权力,时时刻刻把公权力曝露在阳光下,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倡廉药,谁敢不把媒体放在眼里,谁就是心里有鬼,谁做事就有猫腻。如果一方面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另一方面又处处刁难媒体,不敢让媒体舆论监督,岂不恰恰表明这个地方根本就不存在舆论监督的立足之地?而且中共中央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敢于监督,“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今天南京市宣传部门如此公然违背,恰恰说明地方有诸侯割据行为,不让“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监督舆论”来打击 “舆论监督”,不但违法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和出版自由条文在南京成为一纸空文,还在全国带了一个很坏的先例,让全世界向往民主和自由的人们都看到了南京宣传部门的违宪行为,是典型的掩耳盗铃行为,为广大人民所不齿。
   
    最近,《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作者张贵峰的文章,对南京的上述做法提出批评,认为这种以“舆论监督”之名行“监督舆论”之实的做法,如不趁早“打住”的话,就与“不经作案人同意,不得侦察、起诉”,“小偷不许可,不得制止行窃”划等号了。也就是说“批评稿未经被批评者签字,不得见报”规定,就是让非法者为所欲为,无所顾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强奸民意,打击第四种权力,如此实乃是袒护政府,保护非法,最终沦为人民的敌人,被人民所否定。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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