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还大学生以献血的自由
二零零五年四月,北京市卫生局在答复政协提案时称:今年北京市将扩大自愿献血的高校范围,逐渐取消献血指标下达模式。在今年的“两会”上,北京市政协委员马戎提交了“对在校大学生组织献血活动”的提案,建议改变目前部分存在的向大学分配献血指标、“摊派”献血等状况,鼓励学生自愿献血。马戎在提案中反映,由于目前大部分高校仍然采取下达献血指标的方式组织献血,引起个别学生或家长不同程度的反响,并提出组织献血不应动用行政手段和任何强迫性措施。
对于这一提案以及长期以来对大学中强制的种种批评意见,北京市卫生局终于表示:今后将打破原有以在校三年级百分之六十五比例组织献血的做法,将动员、宣传、组织献血对象定位在所有在校学生;在献血管理上,将从目前市里向学校下指标、学校将指标分配各系并组织献血,转变为由采血单位提出需求并向学校预约,学校组织团委等单位开展宣传动员,并组织学生自愿报名献血。卫生局称,对不参加献血的学生,各高校不得自行附加有关惩罚性质的“土政策”。今后,对积极开展自愿无偿献血的学校将给予宣传资金的投入;对踊跃参加献血的学生将给予精神鼓励;优秀的献血组织者将受到主管领导、管理者表彰。
这是迟到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本来早该为大学生所享有,法律也早就确立了这种自由。在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这种自由却被某些“土政策”所侵蚀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土政策”常常比宪法和法律还管用,即便它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却照样能够在生活中畅通无阻。长期以来,在北京各大院校中就读的数百万计的大学生,完全被剥夺了自己决定是否参与献血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只要你拥有大学学籍,那么献血对你来说就是“必须”的而非自愿的。记得我在北大念书的时候,到了三年级,献血活动开始了,所有学生都必须去检查身体,凡符合条件的人,全部都必须参加献血。如果符合条件者拒绝献血,那么校方将在其毕业的时候扣押毕业证和学位证——在这样明目张胆的威胁面前,谁敢不去献血呢?那时,我们寝室的六个同学中,只有我一人在检查身体之后符合所有条件,于是被迫进入献血车中“捐献” 除了满满一大瓶子的鲜血。我本来是愿意参与献血活动的,但听到学校那些强制性的规定,心中非常不满,却也无可奈何。
而校方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指标是从“上面”划分下来的,每所学校都必须完成在校学生百分之六十五都参与献血的“硬指标”,这个指标就像当年“反右”的时候划分右派名额一样,来不得半点含糊、打不得半点折扣。如果达不到此指标,学校在若干评比中将受到严厉惩罚,比如会自动丧失评选“文明单位”的资格。于是,学校被迫以非文明、非法的“双非”方式,完成上级所摊派的献血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党政机关完成献血任务的方式迥然不同,大学生献血基本是无偿的,校方只是提供非常可怜的一点“补贴”;而若干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参与献血,则可以获得大笔奖金以及假期的奖励。难道大学生的鲜血与公务员的鲜血的价值不同吗?为何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异呢?与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相比,大学生自然成了可以任意支配的“无权者”;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献血,只能通过物质奖励,即“利诱”的办法来推行;而让大学生参加献血,则可以通过强制的方式实现“无偿化”。
后来,我向学习法律的同学请教相关的法律问题,这才知道中国早已颁布了《献血法》。《献血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鲜血。”请注意,一是“提倡”,二是“自愿”——在大学中推行的献血活动,既非“提倡”也非“自愿”,而是如强盗般赤裸裸地“留下卖路钱来”。每年,北京市都有数十万大学生的公民权利受到粗暴的践踏,然而作为掌握了“先进文化”的精英阶层,大学生们却对这种“打上门来”的侵权行为忍辱负重、逆来顺受——也包括我自己在内,甚至就根本不知道存在着一部规定详尽的《献血法》。这恰恰说明,在我们这个社会法治观念是何等淡薄。就像教育部刚刚取消的“高等学校管理守则”中对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一样,这类明显违反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就那样施施然地在我们头上悬挂了数十年。不说一般学科的教师和学生了,就是法律系的教师和学生,居然也没有识破这些“规定” 完全是非法的,更没有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使之取消。不关心自己的人权状况,遑论去关注弱势群体、“沉默的大多数”的人权状况;不懂得如何捍卫自己被侵犯的人权,又怎么能够去帮助那些更加缺乏知识、能力和资源的群体捍卫其被侵犯的人权?
这一次大学献血政策的变化,固然让大学生们获得了献血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显然不是大学生自己争取到的。这种自由的复归,本来是理所当然的,并不值得大书特书,但卫生部门似乎认为这是一种恩赐。学校的管理者们也未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这种变化,比如《新京报》采访了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处副处长周洪,周洪表示,硬性的指标取消的政策更加人性化,“以前我们也觉得学生不愿献血的情况比较难办,因为无偿献血不应强迫。”该官员的反应也仅仅是认为取消指标更“人性化”而已,而没有认识到这是从“非法”进步到“合法”。对于大学生一方来说,如果不是自觉地意识并追求的自由,那就不是能够稳定地享有的自由——它随时还可能被强势一方取走。因此,大学生自身自由意志的觉醒、法律意识的强化,乃是这个社会进步的第一步。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
──《观察》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
Thursday, May 12, 2005
本站网址:http://www.guancha.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