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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状告方舟子初稿 老刘状告方舟子初稿
民事诉状
原告人:刘先志
被告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诉讼请求:
1、被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知名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2、被告向原告支付名誉损失费陆万元; 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成都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北京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1999年至2000年,被告在新语丝读书论坛,对原告的杂交变异致癌民间业余科学探索,并对原告本人进行了如下一系列恶毒评论和攻击污蔑:“作者的思维能力混乱”,“都是未学走路就想飞,没有基本能力空有猜想能力有个鬼用。三岁小孩的猜想能力都未必不如你。”“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对这种伪科学的宣扬者心慈手软,今天他们能在《人民日报》上发表骇人听闻的法西斯谬论,明天难保他们不会进入决策层,而将其谬论付诸行动,造成大悲剧。” “你以后敢再张贴什么杂交致癌我都当成法西斯宣传删除。”“老刘的法西斯言论可视为hate crime加以禁止,在美国都容不了他”。“你这位法西斯妄人,竟然将人类不同种族通婚视为动植物种间杂交”, “鸡跟鸭讲,刘妄人可能连SCI是什么玩意都不懂。” “打这种板着脸的伪科学妄人毫无趣味可言”。“请不要再贴这位妄人的东西。这位妄人极为阴险,他的言论将一概删除,让他自个儿去做创建‘远亲遗传病因学’的美梦。”
另外天津教育出版社为被告出的《叩问生命--基因时代的争论》文集中,有一篇是被告用了不实之词对原告进行攻击的文章,该文章题目是《从“民间科学家”到科学爱好者》。被告的这篇文章当中有这样的文字:“还有一位是没有基本的遗传学知识就宣布作出了重大遗传学发现﹒﹒﹒﹒﹒﹒的老刘。”被告的这段话纯属不实之词,因为原告从来没有宣布已经作出了重大的遗传学发现。
原告作为公民,其名誉权受法律的保护,其业余科学探索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被告针对原告本人以及针对原告的民间业余科学探索的言论,具有严重的侮辱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
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刘先志
200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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