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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牦牛:我为什么痛恨方舟子
从性格来讲,我很喜欢打假。而且,也打过几次假。为此,还得到过几千元钱。不过,我之恨假打假,有个基本原则,即:必须掌握充足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途径;不仅在实质上合法,还要在程序上合法;要通过打假来促进社会文明,而不是给社会增加语言粪便。
这程序合法,非常重要。我国传统,只重实质合法,不重程序合法。缘此,冤假错案,史不绝书。近些年来,国家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程序合法,已经受到相当重视,令人欣喜。不过,重实质,轻程序,传统已成,惰性难去,在在反映于司法实践中,故出现佘祥林类怨案,令世人侧目,群情激忿。
所谓程序合法,反映在观念上,即必须树立“无罪推定”原则。对一个造假者、作恶者,你只能假定他无罪,而不能预设其有罪。此种原则,有其弊端,即面对狡猾聪明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拿他没有办法,因而使罪犯逃脱制裁。但是,较之“有罪推定”,它的优势又是明显的。为了取得最大公约数的公正,我们只能采取“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是当代文明国家普遍采用的法制基本原则。
法律、法制,有它的局限。维持这个世界的秩序,法制并不是最好的方法。但是,迄今为止,人们还设想不出比法制更好的方法。因此,我们只能说,法制,是人们所能设计出来的最不坏的方法。舍此之外,别无良方。
法制的局限之一,就是效率往往不高。比之人治或专制,法制堪称效率底下。人治社会,老人家大手一挥,反革命分子无所遁形。哪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个案子,往往拖上几年、几十年,活活把人拖死。但是,你还得采取法制,而不能采用人治。为何?人治的高效率是以牺牲程序为代价的。程序一乱套,高效率就是火山口上的高效率。甚至于,一个好人,也很容易被说成坏人。而且,不等你分辨,脑袋早就搬了家。 法制的局限之二,是往往放过坏人。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话不对。既然“疏”,就必然“漏”。哪像专制社会,始皇帝一生气,一不高兴,十家连坐,任你什么罪犯、讼棍,上哪逃?过去,捷尔任斯基有句名言:“专政的扫帚挥起来的时候,难免要把无辜的叶子一起扫除。”老人家也说过,扫帚不到,灰尘不会照例自行跑掉。这就是人治社会的高效率处。但是,人类社会的潮流,依然是去人治,趋法制。为何?就因为杀一个坏人是以大量无辜的人头落地为代价的。为了尊重每一个生命,为了尽量减少冤假错案,人民宁愿少制裁一个坏人,也不愿冤枉一个好人。
明白了上述道理,回头再看方舟子的所谓“打假”,许多问题,也就不言自明了。
就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则而言,任何人都不应该制假贩假,任何人都有打假揭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理论上,如何对待“假”,应采取怎样的态度和立场,全世界不存在任何争议。可是,一涉及实际,问题就复杂了。许多人出于私利,丧失起码的社会道德和廉耻,大肆造假。对此,如果不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后果将不堪设想。
但是,我以为,可怕的还不在于造假与造假者,而在于社会对待造假行为的实际态度。出于各种原因,许多人对造假行为很麻木,听之任之。就算遇到造假事件,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意出面揭发。这种态度,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有害的。更可怕的是,许多负有管理责任的机构,居然不尽起码的管理责任。就算接到了揭发的“案件”,也消极处理,甚至漠然置之。为什么一些造假者趾高气扬?为什么造假行为愈演愈烈?为什么老实巴交做学问的人吃亏,而有不良学术行为的人却又是当教授,又是做博导,又是掌握科研经费?这,与许多人的麻木和漠视相关,特别是管理的缺位有关。
正因为如此,一些有良知有勇气的知识分子,担负起了学术打假的社会责任。对这样的知识分子,我认为,历史将铭记他们的贡献。所有具有良知的知识分子,都应该感谢他们。
北京师范大学的伍铁平老教授,就是这样一位让人尊敬的知识分子。像伍教授这样的知识分子,还有一大批。过去,杨玉圣编过一本书,叫做《书的学术批评》,就是这批知识分子的缩影。关于他们的事迹,我这里不复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该书。
总之,“打假”是社会的需要,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有些知识分子在一般原则上对打假行为说三道四,进行挖苦讽刺,这不仅是不对的,而且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应该爱护打假者,支持打假者。对打假行为中出现的不当、不妥之处,应该本着爱护它、支持它的态度,善意地予以提醒和指出,而不应该把脏水和孩子一起泼掉。
但是,方舟子是一个例外。
为什么方舟子是个例外呢?这个事情,许多人想不明白。有些人,从纯朴善良的本性出发,一听说你对方舟子有意见,立刻就想到两点:一、你反对打假;二、你让方舟子打过。这样直观地考虑问题,自然有其直观的道理。但是,我不能不说,这样考虑问题,未免太简单化了。还有一些人,一听说你对方舟子不以为然,就会很直观地想到,方舟子打假也不全错呀,他不是也打对了不少吗?难道他反对“伪科学”,还不对了吗?对此,我们必须得说,我们不反对方舟子打假。甚至于,我们对他打假行为中许多不妥不当的事情,还给予爱护和谅解。就原则而言,我们支持他打假,尽管他有这样、那样的问题。
但是,我们与方舟子的分歧,不在这里。我们的基本看法是,方舟子以打假为名,肆意践踏法制,肆意践踏世界公认的社会文明准则,恶毒攻击中国。打假只是他的手段和护身符,抹黑中国、追求私利才是他的目的。他的所谓“打假”,不但没有净化学术空气,而且极大地败坏了社会文明,严重抹黑了中国,引起了人们思想的混乱和广大网友的分裂。事实证明,此人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的“闯入者”和“麻烦制造者”,已经成为人身攻击、名誉侵权、胡骂滥打的代名词。如果听任这样的人任意胡为,社会将不得安宁,人心将相互撕咬,和谐社会的理想只能成为泡影。
关于方舟子打假的实质,几年前,鲁声先生在《剥开恶棍方X子的画皮》一文中作过很有说服力的阐述。这里,还需要补充几点。
方舟子打假,往往与侵害名誉权、进行人身攻击纠缠在一起;往往“打假”与“违法”齐头并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二位一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写揭发、批评文章,即使基本内容属实,也不得掺杂具有人身攻击的内容。如果掺杂了人身攻击的内容,即使基本内容属实,也属于名誉侵权(见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依照这个标准,方舟子的打假,鲜有不名誉侵权的。而一旦侵害人的名誉权,我国民法规定,侵权人必须停止侵害、恢复被侵权人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是,被侵权人又没有办法起诉他。因为这个人生活在美国,网站设立在海外。因此,被侵权人尽管遭受了侮辱,却拿他没有办法。而这个人,就是利用这一点,肆意践踏法制。
对这个问题,许多人多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他们看到方舟子开口“骗子”,闭口“白痴”,总觉得这个人打假虽好,道德有亏。其实,这已经超越道德层面,而是属于违法。我们不禁要问,你到底是借打假来进行违法活动,还是采用违法的方式来打假?不管怎么样,不管你做什么,进行人身攻击、肆意践踏人权,都是不能允许的。
方舟子打假,往往不讲程序,而是乱来。现代社会,一旦牵涉到人,理应慎之又一慎。狂傲如李敖,亦号称“以证据骂人”。所谓“以证据”,无非就是在程序上调查研究。方舟子则不然。一旦接到什么举报,不做调查,不做核实,一任自己的取舍,几分钟之间,贴子便粘出来了。一贴出来,不论真假,一个人的名誉立即受损。他所做的,并不仅仅是“揭露”,而且是“打击”。这样,他就把自己装扮成了集警察、检察官、法官于一身的人物。他可以私设公堂,肆意地对他认为假的人与事进行打击。对他来说,根本就不要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来进行仲裁,根本就不需要向我国的相关部门来反映和举报,只要他方舟子一人判决就够了。他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还做“规则”的制订者,运动的组织者,最高层的指挥者。因此,如果他制造了冤假错案,那是永远不会有平反的任何可能性的。
有罪推定,是他的基本原则。不讲程序,是他的基本规则。肆意谩骂,是他的基本方法。不许辩白,是他的基本态度。践踏法制,是他的基本特征。不讲道德,是他的基本思路。制造混乱,是他的基本效果。追求金钱,是他的基本目的。这样的人,就算他的打假活动包含了正确的内容,一个文明、法制、有序的社会,又岂能容忍?
方舟子的上述特征,不仅反映在所谓“打假”活动中,尤其反映在他的“非打假”的活动中。他在“非打假”领域的所作所为,更能反映他所谓“打假”的实质。
他往往采用写杂文、写随感的方式来随意地对专业性很强的学术领域说三道四。他所采用的这种文体本身,用于学术领域,本身就是不严肃的。而且,由于他以打假做护身符,所以,对于他所不同意的学术观点、学术论著,他从不采取商榷、研讨的态度,而是先把对方打为“假”。对方一旦戴上“假”的帽子,他就占领了高地,取得了主动权,成为了审判者。这种方法,与四人帮时期给人戴上“反对学术权威”、“资产阶级学者”的帽子的手法如出一辙。任何人,一旦戴上这个帽子,立即百口莫辩。而且,就算你辩白,他也不许你辩;就算你辩白清楚了,是非也早已混乱,名誉也早已败坏,也没有人来给你恢复名誉,没有人在意你的名誉恢复不恢复,他方舟子是既不会给你道歉,也不会有任何歉疚。在被害人,是心灵的伤痛;在方舟子,是点击率的上升。所以,无论任何人,一旦被方舟子盯上,就意味着祸从天降。这与民间所谓“一张邮票八分钱,有事没事让你难受半年”的效果是一样的。
在攻击谩骂他人的时候,方舟子往往攻其一点,不计其余。什么历史主义,什么一切以时间、地点、情景为转移,什么“同情的理解”,什么联系的、全面的、辩证的观察问题,在方舟子那里统统不存在。他对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先生的谩骂和攻击,就集中反映了这个特点。他可以用局部来否定全体,以支流来否定主流,把不错说成罪恶,把一点点错误说成十恶不赦,把一个人一时的错误说成终身不能原谅的犯罪,把某个成员的错误说成是整个集体的堕落。所以,毫不奇怪,他可以因为对某个教授有意见而否定整个大学,否定整个大学的教授群体;他可以因为对某个研究生有意见,而否定那个研究生所在的整个研究所;他可以因为对某个记者有意见,而否定整个媒体;他可以因为对某篇文章有意见,而否定整个报刊。辩证的思维在他那里是不存在的。他所有的,只是赤裸裸的形而上学。因此,在他那里,正如经典作家所指斥的:要么是,要么不是,除此之外,全是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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